一圖讀懂:江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修改《落實江門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的實施意見》及延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原鏈接:江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印發《落實江門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江城管〔2020〕141號)
JMBG2023041
江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修改《落實
江門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的實施意見》
及延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江城管〔2023〕75號
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同時廢止。為確?!堵鋵嵔T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的實施意見》主要內容和精神與上位法律、法規和文件相一致,按照《江門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江府辦〔2022〕2號)第五十六條規定,現決定將其編制依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修改為“《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具體如下:
“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江門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毙薷臑椤案鶕冻鞘惺腥莺铜h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江門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按照上述內容,修改后的《落實江門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的實施意見》將重新予以公布(詳見附件)。
另外,根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同時決定將《落實江門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的實施意見》(江城管〔2020〕141號)的有效期延長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落實江門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的實施意見
江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12月18日
落實江門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
責任制的實施意見
為加強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切實落實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建立以法制為規范、行政為主導、社會自治為基礎的市容環境衛生長效管理機制,提升管理效能。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江門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內容
(一)實施對象
市區范圍內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居民住戶以及其他單位和組織的門前區域,實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管理。
(二)確定責任人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為:
1.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部隊建筑紅線內及其圍墻等附屬建筑物、構筑物,本單位為責任人;
2.商品交易市場、商業廣場、商店、賓館、飯店、展覽展銷、攤檔等,場所開辦者為責任人;
3.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旅游景區、工業園區、公園、公共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管理人為責任人;
4.建筑工地、未竣工驗收或者已竣工未移交的市政公用設施和住宅小區及其附屬道路和設施等建設工程范圍,建設單位為責任人;
5.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物業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6.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內街內巷,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7.城市綠地以及綠化配套設施,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8.整治土地、待建地,土地使用權人為責任人;
依據上述內容無法確定責任人的,屬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為責任人。
(三)明確責任內容
責任人在責任區內履行下列責任:
1.保持市容整潔,無亂擺設、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拉掛、亂堆放等行為;
2.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鼠蠅蚊蟑等病媒生物和白蟻孳生地;
3.保持水域衛生整潔,不得將廢棄物排入水體,采取設置水面漂浮物攔截裝置等措施防止漂浮物流出責任區;
4.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5.按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類投放生活垃圾;自備專門的垃圾容器或者袋裝收集本責任區域的垃圾雜物并按規定時間傾倒或者投放;
6.按規定有序停放車輛;
7.不擅自拆除、遷移市政環衛設施;
8.不損壞綠地圍欄、標牌等綠化設施。
二、責任分工
(一)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工作的監督管理,按照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測評標準以及相關行業標準制定本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長效管理和考評機制。
(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根據《江門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與相關責任人簽訂責任書,將責任區域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告知責任人,并建立本轄區內責任人信息檔案,納入全市城市管理監控信息平臺。
(三)責任人應依法辦事、文明管理。責任人對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要及時進行勸阻,對不接受勸阻的,通知屬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由屬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三、其他要求
(一)提升認識深度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是落實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重要措施,公眾參與是落實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服務的必然要求。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要改變“重簽約、輕落實”的工作方式,進一步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管理,增強市民群眾的法制觀念,提高市民參與城市管理的自覺性和維護城市市容環境的責任感,營造市容環境齊抓共管、社會積極參與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獎懲制度
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單位和個人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責任、義務和考評內容、考評對象及范圍、考評方法、獎懲措施等進行明確,并實行責任制管理日巡查、月考核、季點評、年獎懲工作機制。
(三)加強行政執法
各級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利用智慧城管系統完善監測監控手段,形成綜合性城市管理數據庫,對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實行實時監控、快速反應,加強對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的行為實施行政執法。組織針對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度管理工作的專項執法行動,做好執法隊伍的培訓與督查工作。
四、本實施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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