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實施方案》工作要求,江門市財政局主動謀劃,探索創新,出臺《江門市級財會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整改監督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辦法全文共7個部分22條措施,為我市扎實作好財會監督整改“下半篇文章”提供有力保障。
一、以目標為導向,明確財會監督整改責任
一是突出財會監督政治屬性。明確被檢查單位黨組(黨委)會議要專題研究財會監督,制定財會監督發現問題的整改計劃,逐項逐條明確整改責任人、目標要求和完成時限。二是突出財會監督領導責任。明確各被檢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落實問題整改第一責任人,對財會監督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負總責,要及時部署、統籌組織整改工作。三是突出整改督促責任。明確下屬單位存在問題的,主管部門負責督促下屬單位落實整改工作。涉及多個部門的,各部門按照整改意見進行整改,牽頭部門負責督促。
二、以問題為導向,明確財會監督整改方案
一是對發現問題實施掛號、銷號處理。財政部門建立和完
善財會監督檢查項目整改監督臺賬,一事一號,以“掛號”方式實施跟蹤監督,對于整改成效達到檢查處理意見要求并具備充分、適當的佐證材料的事項,在整改監督臺賬予以“銷號”。二是對發現問題實施限期核查處理。被檢查單位自收到整改通知等文書之日起,原則上在30天內完成整改。如被檢查單位為二級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在收到下屬單位報送相關材料的5天內,采取實地檢查、審閱相關書面材料等方式核查有關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并出具核查意見。三是對拖延未整改問題實施現場監督處理。財政部門對檢查發現問題較為嚴重、整改遲緩、整改未到位的單位,進一步開展現場整改監督檢查;對限期內未整改到位的問題經督辦后仍未整改到位的,提請市政府納入督辦范圍。
三、以質量為導向,明確財會監督整改標準
一是統一整改結果認定的總體原則。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權責一致的原則,以問題是否徹底解決為第一判斷標準,將整改結果認定為已整改、正在整改和未整改等三種類型。二是分類明確整改結果認定具體標準。已整改指檢查單位按照檢查意見和建議在限期內全部落實到位,整改效果符合整改要求的;正在整改指被檢查單位未在限期內完成整改,但已取得初步成效,仍需長期持續推進的;未整改指在限期內,未對檢查意見和建議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的。
四、以結果為導向,明確財會監督整改應用機制
一是整改結果與年度預算編制掛鉤。對整改未達要求的,根據實際情況對預算安排資金進行扣減、調整、撤銷等。二是將整改情況納入年度績效考核范圍。對整改工作落實不到位的部門單位進行扣分。市屬國有企業的整改結果納入市國資部門績效考核管理。三是抓好財會監督與其他監督的協同聯動。加強財會監督與巡視巡察機構、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的信息共享和成果共用力度,增強工作合力。四是完善整改監督檔案管理。財會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整改監督過程中的文書及表格(包括“一書一賬一表”)、取得的相關佐證材料,以及后續補充材料,要歸入財會監督檢查項目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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