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背景
為促進我省電動汽車應用和產業發展,2018年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下達2016-2018年度省級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資金,要求各地市統籌補貼資金安排下達,結合各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情況,規范補貼資金發放流程,確保專款專用。為規劃我市省級財政資金發放流程,我局會同市財政局出臺《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文件依據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聯合印發《關于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粵發改產業函〔2018〕518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下達2016-2018年度省級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資金計劃的通知》(粵發改能電〔2018〕295號)。
三、主要內容及適用范圍
《實施細則》共六章17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各部門職責、補貼范圍及標準、補貼資金的申請與撥付流程、監督與管理要求、實施日期等內容。江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2016-2020年建設完成的,且已在屬地發改部門進行備案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適用本《實施細則》,個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不在本補貼范圍內。補貼對象包括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微型便捷式充電設施等。
四、補貼資金來源及說明
充電基礎設施的補貼通常由中央財政補貼、省財政補貼及地方補貼等,本次補貼資金特指廣東省發改委及財政廳下達的省級財政補貼部分,江門市2016-2018年充電基礎設施省級補貼資金共846.56萬元,2019-2020年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具體數額尚未下達,待下達后按照文件規定標準執行。
五、補貼標準
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建成并竣工驗收充電設施,按照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550元/千瓦的標準執行,交流充電樁、微型便捷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100元/千瓦的標準執行(注:該部分補貼資金省已下達)。
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建成并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按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30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微型便捷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60元/千瓦予以補貼。(注:該部分補貼資金省尚未下達,申報時間以省下達資金時間為準)。
六、補貼資金申請部門及流程
申請補貼的充電基礎設施企業按屬地原則,將申請材料遞交充電基礎設施所在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各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補貼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開展現場核實,審核無誤后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示5日,對于公示后無異議項目,由各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下達補貼資金。
七、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主要包括申報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內容、實施效果等;
(2)獨立占地充電設施項目需提供備案或批復文件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原件備查);
(3)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法人單位公章);
(4)設備合同,設備購置發票復印件并加蓋公章(附注設備名稱及編號等識別信息);
(5)充電基礎設施輸出功率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設備合格證、銘牌等可有效證明設備型號及輸出功率的材料)及形象照片等;
(6)項目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7)申請單位對申請報告和所附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原文鏈接:http://www.hbjcw.com.cn/bmpd/jmsfzhggj/gfxwj/content/post_1476062.html
政策圖解:http://www.hbjcw.com.cn/bmpd/jmsfzhggj/gfxwj/content/post_1476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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