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鏈接:江門市水利局 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 江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江門市大中型水庫移民生產經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門市大中型水庫移民生產經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解讀方案
一、修訂背景
2015年,為貫徹落實上級主管部門關于“十三五”期間全面啟動水庫移民增收計劃的工作部署,依據《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和《印發廣東省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06〕115號)精神,由原江門市水務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制定《江門市大中型水庫移民生產經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15年9月印發施行,至今已超5年。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第三十八條等規定,以及《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的管理辦法》(粵水規范字〔2019〕2號)關于水庫移民項目管理權限下放至縣級等新要求,對該《管理辦法》少數條款作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后,繼續在“十四五”期間施行,以保持有關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二、主要依據
(一)《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
(二)《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
(三)《印發廣東省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06〕115號);
(四)《關于印發<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的管理辦法>的通知》(粵水規范字〔2019〕2號)。
三、修訂內容
(一)明確修訂后的《管理辦法》繼續在“十四五”期間實施,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根據《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的管理辦法》(粵水規范字〔2019〕2號)規定,將項目計劃審批權由市級下放縣級。明確移民村(小組)、村委會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配合鎮級主管部門開展工作。
(三)第九條增加“小型水庫移民生產經營扶持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條款。
(四)修訂后的《管理辦法》保持9條,主體結構和實體內容不變。主要內容包括7方面:
1.明確了扶持項目補助資金的來源。規定每年從中央后期扶持項目資金中統籌部分資金用于水庫移民生產開發和經營項目補助。
2.明確了扶持項目的扶持原則。包括政府引導、動員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可持續發展;尊重移民意愿選擇扶持項目;積極優先、擇優安排;產權明晰,權責分明。
3.明確了扶持項目的類型。包括4種類型:固定資產購建扶持、“公司+農戶”合作扶持、種養業等項目扶持、移民戶個體生產經營扶持。
4.明確了扶持項目的補助標準。規定以移民自籌為主,政府補助為輔。補助按每年人均200元至400元。具體由各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情況確定。
5.明確了扶持項目的實施程序和要求。包括宣傳發動、項目申請、計劃安排與批復、項目驗收和核實、項目產權與收益分配等的流程和要求。
6.明確了扶持項目的保障措施。規定移民主管部門、發改、財政等有關職能部門加強協調,加強項目和資金監督管理,確保扶持項目取得效果。
7.明確了扶持項目管理的其他事項。第九條增加“小型水庫移民生產經營扶持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條款;明確本管理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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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