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各出租汽車經營企業:
為規范涉及出租汽車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根據省物價局《關于印發廣東省涉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目錄的通知》(粵價〔2007〕12號)的規定和市政府的要求,將市區涉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性收費納入管理范圍。結合市區的實際情況,經與市交通部門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涉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
市區涉及出租汽車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按照省物價局粵價〔2007〕12號文的規定執行,主要包括承包費、合同保證金、綜合服務管理費、對講機服務費、GPS定位系統安裝(管理)費5項。出租汽車經營企業須按規定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未經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不得收取。
二、涉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
(一)承包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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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標準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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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檔車 |
車輛使用年限5年內(含第5年) |
6000元/月·輛 |
一檔車指車輛價格(含車輛購置稅)在9萬元以上的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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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使用年限6年以上(含第6年) |
5500元/月·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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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檔車 |
車輛不分使用年限 |
5300元/月·輛 |
二檔車指車輛價格(含車輛購置稅)9萬元以下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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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費是指出租汽車經營權和車輛產權均歸公司所有,出租汽車經營企業采取承包經營模式,與承包者簽訂承包合同,將出租汽車及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經營而收取的維持企業正常經營、保證車輛達到運營條件的費用。出租汽車承包費包括了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提供如下管理和服務內容的成本:
①繳交出租汽車各類規費:堤圍防護費、計價器檢驗費、機動車安全檢驗費(含代辦費)、車輛年審檢測費(含代辦費)。
②維持企業正常經營: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費、車輛折舊、公司管理費、財務費用、利潤。
③保證車輛達到營運條件:提供達到正常營運條件的車輛及附屬設施,包括統一標識的車輛、頂燈、防護網、座套、計費器。
④車輛保險:交強險、第三者保險、承運人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盜搶險、自燃險、車上設備險、玻璃破碎險。
⑤稅金:車船使用稅、企業的營業稅及附加、司機的營業稅及附加、企業的所得稅、司機的個人所得稅。
(二)合同保證金標準:5萬元/輛。
合同期滿后退回承包者。
(三)綜合服務管理費標準:3100元/月·輛
綜合服務管理費是指出租汽車經營權歸公司所有、車輛產權歸個人所有,出租汽車經營企業采取供車承包經營模式,與承包者簽訂供車承包合同,將出租汽車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經營而收取的維持企業正常經營、保證車輛達到運營條件的費用。出租汽車綜合服務管理費包括了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提供如下管理和服務內容的成本:
①繳交出租汽車規費:堤圍防護費。
②維持企業正常經營: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費、公司管理費、利潤。
③保證車輛達到營運條件:提供達到正常營運條件的車輛及附屬設施,包括統一標識的車輛、頂燈、計費器。
④車輛保險:交強險、第三者保險、承運人責任險、車輛損失險。
⑤稅金:車船使用稅、企業的營業稅及附加、司機的營業稅及附加、企業的所得稅、司機的個人所得稅。
(四)對講機服務費標準:280元/月·輛。
出租汽車企業在出租車安裝對講終端機并提供對講調度服務功能的方可收取該項費用,沒有安裝和提供該項服務的不得收費。
(五)GPS定位系統安裝(管理)費:收費標準按實際發生收取。
出租汽車企業為出租車安裝GPS定位設備、提供GPS定位監控服務功能的方可收費,沒有安裝和提供該項服務的不得收費。
三、有關明確事項
(一)上述承包費、合同保證金、綜合服務管理費、對講機服務費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其收費標準為最高限價,可向下浮動, 具體下浮幅度不限。
(二)出租汽車企業在上述承包費、合同保證金、綜合服務管理費、對講機服務費指導價的范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時,包括按實際發生收取的GPS定位系統安裝(管理)費標準,須報市物價局備案,未經備案不得收費。備案的同時要專門對承包費和綜合服務管理費的服務內容(即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成本費用)列出明細,GPS定位系統安裝(管理)費標準要提供實際發生的憑據。服務內容達不到本通知的規定,收費標準要相應向下浮動。
(三)出租汽車企業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確有必要新增的收費內容,企業可在實收承包費的基礎上按實際發生額增加,但須報市物價局備案核實后方可收取。
(四)出租汽車企業必須按規定做好收費明碼標價工作,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
(五)根據國家規定取消的公路客運附加費、公路養路費、公路運輸管理費,本文制定的承包費和綜合服務管理費標準中已核減上述費用,出租汽車企業在向出租車承包人正常收取承包費或綜合服務管理費后不需再向出租車承包人退還公路客運附加費、公路養路費和運輸管理費。
四、在本通知實行之日前已簽訂的承包合同,原合同約定實際收費(含合同保證金)低于本通知規定的,按原合同執行;原合同約定實際收費高于本通知規定的,司企雙方須按本通知規定的收費重新約定。
五、各相關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否則,將按《價格法》等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
六、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執行,試行一年。一年期屆滿前三個月評估后修訂。
附件:涉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性收費備案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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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性收費備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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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單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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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號 |
承包費(綜合服務管理費)標準 |
合同保證金標準 |
對講機服 |
GPS服務費標準 |
車型 |
車價(含購置稅) |
車輛投入運營的初始時間 |
合同期限 |
承包費(綜合服務管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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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出租汽車經營企業采取租車承包經營方式的,請將第二列及第十列中的“綜合服務管理費”劃去;出租汽車經營企業采取供車承包經營方式的,請將第二列及第十列中的“承包費”劃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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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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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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