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液化石油氣各經營企業: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變化,為保障市區燃氣行業的正常經營和健康發展,經市法制局審查同意,現將重新修定的《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江門市區瓶裝液化石油氣價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江門市區瓶裝液化石油氣價格管理辦法》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江門市區瓶裝液化石油氣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區液化石油氣市場價格的管理,規范經營企業的價格行為,促進公開、公平、合法的市場價格競爭機制,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及《廣東省定價目錄》(粵價〔2003〕28號)和省物價局《關于使用氣瓶充裝單位自有產權氣瓶有關收費問題的復函》(粵價辦〔2004〕2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門市區范圍內經營液化石油氣的所有經營企業。
第三條 市區液化石油氣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進銷差價”的動態價格管理,根據同一期間加權平均計算的實際進貨價格,不分民用或工商業用氣,經營企業可加上不超過規定的進銷差價自行制定具體零售價格報備。
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按進貨價格加不超過23.5元/瓶的進銷差價制定零售價格供應。作價公式:
每瓶零售價=每噸加權平均的實際進貨價÷1000公斤×14.5公斤+23.5元
注:同一期間是指經營企業上期的批發價格或零售價格至本期的批發價格或零售價格期間的時間。上述公式計算的零售價格為含稅價,金額尾數按“四舍五入”的原則保留到元,價格已含運雜費和其他費用,并且為最高限價,允許下浮。
第四條 市區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一律按進貨價格加購批差價不超過1.30元/公斤制定批發價格銷售,不分民用氣或工商業用氣,供應給市區內經營企業的執行批發價格。
每瓶批發價=(每噸加權平均的實際進貨價÷1000公斤+1.30元)×相應規格瓶重(各規格瓶重為49公斤、14.5公斤、9.5公斤、4.8公斤、1.9公斤)
各經營企業向市區以外經營企業銷售的,可根據燃氣市場的供求狀況,自行定價銷售。
第五條 進貨價格的確定。當期的實際進貨價格,以報備當天公布的珠海氣庫和廣州華海氣庫相應成交的平均批發價格、且按國產氣和進口氣比例加權計算,以7天時間為一期間,在這一期間不論價格變化如何均執行備案價,這一期間后若價格變化超過200元/噸,則要重新報備,否則,繼續執行原備案價。
以上進貨價格為含稅價。
第六條 為了加強對市區液化石油氣市場價格管理,各經營企業應在每年一月二十五號前向市發展和改革局上報上年財務會計報表。
第七條 經營企業在進貨價格變動時(升跌超過200元/噸),應及時調整零售價格,并預先在調整價格前一天將調價方案(備案表)上報市發展和改革局備案(詳見附表),不得以任何借口推遲降價。
第八條 各經營企業應建立健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與核算經營成本,資料(進貨發票、價格變動備案表、財務會計報表等)要保存一年以上,以便備查。
第九條 各經營企業不得低于其進貨成本傾銷,以排擠競爭對手,搶占市場,擾亂正常的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規范經營瓶裝液化石油氣單位的送氣、倒殘渣抽真空、鋼瓶測檢等勞務收費價格行為。
(一)送氣、上門收空瓶勞務收費:劃分樓層,實行分段收費。送氣費含上門收空瓶和送氣服務。不分地段,一樓至五樓的送氣費為5元/瓶(充氣量14.5KG±0.5KG標準瓶裝,下同);六樓以上(含六樓)的送氣費為6元/瓶。此標準為最高標準,下浮不限。如預約送氣時間內,用戶家中無人接收而導致第二次送氣的,可在上述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加收1元。其他規格瓶裝液化氣送氣費可參照上述標準由用戶與送氣單位商定。
(二)倒殘渣抽真空勞務收費:YSP—50鋼瓶每個每次4元;YSP—15、YSP—10鋼瓶每個每次3元;YSP—5、YSP—2鋼瓶每個每次2元。
(三)鋼瓶測檢收費:YSP—50鋼瓶每個每次90元;YSP—15、YSP—10鋼瓶每個每次30元;YSP—5、YSP—2鋼瓶每個每次20元(包括:運輸、倒殘液、清洗、測爆、水壓試驗、除銹、測厚、噴漆噴字、角閥換件及安裝、氣密性試驗等測檢工序)。
上述勞務收費標準為最高收費,不得超過,但允許向下浮動。
第十一條 規范經營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實行公用瓶有關收費價格行為。
(一)液化石油氣瓶用戶的原有氣瓶,可在用戶自愿選擇的前提下,由氣瓶充裝企業予以收購,具體收購價格由雙方參照氣瓶的原有價值協商確定。
(二)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企業購置的氣瓶(公用瓶)的檢測、維護、倒殘渣、清洗等費用,均由氣瓶充裝企業承擔,作為液化石油氣的經營成本、費用計入氣價,不得在氣價外另立項目收費或向用戶收取開戶費、氣瓶使用費(租金)等。
用戶自有產權氣瓶需要檢測、維護、倒殘渣、清洗等有關費用則由用戶負擔。
(三)為保證氣瓶充裝企業自有產權氣瓶的回收,可由氣瓶充裝企業與用戶協商確定氣瓶的具體回收方式。
(四)氣瓶安全使用事宜,執行燃氣安全的有關法律和規定。
第十二條 各經營企業要加強自身價格行為的自律,遵循公平、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必須執行明碼標價公示的規定,嚴禁以降低質量標準、以次充好、短斤缺兩、虛報成本等價格欺詐行為。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部門未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收費許可證,不得向經營企業收取管理費或其他費用。各經營企業也不得在批發價格或零售價格之外向掛鉤點或代充氣點收取管理費用或其它費用,嚴禁擅自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或未經批準越權調高液化石油氣價格。
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按上述規定執行,如有違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有關政策法規處理。
第十四條 對低收入困難家庭,憑《低保證》每戶每月減收10元/瓶(限一瓶)氣價的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二○一二年七月一日起執行,原江價 〔2005〕198號文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液化石油氣價格變動備案表
上期執行時間: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本期執行時間: 年 月 日 單位:元/噸、元/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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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進貨 |
上期銷售 |
本期進貨 |
本期銷售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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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號 |
數量 (噸) |
平均 單價 |
數量(噸) |
平均單價 |
發票號 |
數量 (噸) |
平均 單價 |
批發價 (噸) |
零售價 (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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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 |
零售 |
批發 |
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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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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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進貨、銷售項目的平均單價為加權平均價; (2)“期”的界定:批發、零售價格變動時的上下期; (3)進貨價格為含稅價; (4)本期銷售項目中的零售價為標準14.5公斤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價格; (5)報備案時,附上本期進貨發票復印件; (6)執行送氣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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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人: 聯系電話: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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