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出租汽車經營企業:
為疏緩成品油價格上漲對江門市區出租汽車行業的影響,化解油價運價矛盾,促進出租汽車行業的穩定和發展,根據廣東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出租車運價與成品油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粵價[2006]175號)的規定,經市政府十三屆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建立市區出租汽車運價與油價聯動機制。具體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運價與油價聯動機制不是為應對一次性調價,而是著眼于形成長效運作機制,將出租汽車運價與成品油價格實行掛鉤聯動,運價隨油價的漲跌作同向調整。運價調整收入只用于消化油價因素,用于穩定出租汽車司機收入不受油價變動影響,不用于增加企業經濟效益。體現建立長效機制;對應聯動,同向運行; 統籌兼顧,合理分擔;確保穩定、促進發展的原則。
二、操作辦法
市區出租汽車運價與油價聯動機制是根據90號汽油價格的運行情況而實行不同的價格調控措施。
(一)調整燃油附加費的標準
90號汽油價格在每升3.90~5.68元以內的區域時,實行燃油附加費的臨時價格調控措施。
當90號汽油價格在每升3.90元至5.08元時,在市區出租汽車現行基本運價結構(起步價5元/2公里,公里租價2.50元/公里)的基礎上,實行燃油附加費每車次1元的臨時價格調控措施。
當90號汽油價格達到5.08元/升時,在市區出租汽車現行基本運價結構(起步價5元/2公里,公里租價2.50元/公里)的基礎上,調整燃油附加費標準至每車次2元。
當90號汽油價格在3.90元/升以下時,取消燃油附加費的臨時價格調控措施。
(二)調整出租汽車運價
當90號汽油價格超過5.68元/升以上時,同時調整出租汽車的起步價和公里租價,并取消燃油附加費。
1、操作原則
調整出租汽車運價,原則上以6個月為一個運價油價聯動周期。當90號汽油價格超過5.68元/升以上時,以1999年制定市區出租汽車運價時的油價水平2.20元/升作為第一次實施運價油價聯動調整運價的基數,按照運價油價聯動公式同時調整出租汽車的起步價和公里租價;以后每當90號汽油價格每升調整達到1元(以5.68元/升為基數計,今后基數以此類推),按聯動公式確定調整運價;如周期內油價未達到前一周期聯動后所設定的油價水平時,則在下一周期累計計算。
2、聯動公式
車次起步價調整額=[(起步價里程數+空載里程數÷2)×平均每公里耗油量×(報告期油價-基期油價)] ÷載客次數
公里租價調整額=[(公里租價里程數+空載里程數÷2)×平均每公里耗油量×(報告期油價-基期油價)] ÷公里租價里程數
公式中有關出租汽車運營指標說明見附件。
三、當成品油價格上漲或下降到出租汽車運價與油價聯動機制的啟動點時,由市交通運輸行業協會提出申請,經市物價局審核行文后實施。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5日起實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
出租汽車有關運營指標說明
車次起步價調整額——每服務車次起步價調整數;
起步價里程數——單車日均起步價行駛的里程數;
空載里程數——單車日均總的行駛里程數減去實載里程數;
平均每公里耗油量——單車平均每公里耗油量;
載客次數——單車日均載客次數;
公里租價調整額——超起步價外每公里單價調整數;
公里租價里程數——單車日均實載里程數減去起步價行駛的里程數;
報告期油價——前一輪運價調整后,至擬調整運價時的市場油價;
基期油價——前一輪運價調整時的市場油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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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