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事業單位:
《江門市主城區和城市新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江府〔2020〕2號,以下簡稱《辦法》)已印發實施,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明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和征收范圍,保障《辦法》順利實施,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標準
根據《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的通知》(粵價〔2003〕160號)及國家、省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市主城區和城市新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及本期建設工程基建投資額計算基數如下: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工程建筑面積×建設工程基建投資額計算基數×4%。
其中:1、建設工程建筑面積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面積(包括地下建筑面積)為準;2、建設工程基建投資額計算基數按下表執行,如有調整,按《辦法》第五條辦理。
二、征收范圍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范圍包括我市蓬江區、江海區的行政區劃范圍和新會區的城區范圍(土地面積約566平方公里)以及銀湖灣濱海新區核心區(土地面積約46平方公里),具體范圍見附件。
三、征收時間
本次征收標準的執行時間自2020年3月1日起,為期三年。
特此通知。
附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范圍示意圖
江門市自然資源局
江門市發展改革局
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3月1日
附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范圍示意圖

圖解信息:http://www.hbjcw.com.cn/bmpd/jmsfzhggj/gfxwj/content/post_2022698.html
文本解讀信息:http://www.hbjcw.com.cn/bmpd/jmsfzhggj/gfxwj/content/post_2022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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