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注銷實習準駕車型駕駛資格的通告(2024年第7批)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第八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滿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現將我市違反第八十條規定應注銷實習準駕車型駕駛資格的人員名單(共計35人),在江門市人民政府網(網址:http://www.hbjcw.com.cn/ bmpd/jmsgaj/zwgk/tzgg/index.html)公布,并在江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江門市蓬江區建設三路128號)公告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定,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的非汽車類機動車的,罰款1000元,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的汽車類機動車的,罰款1500元,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未取得駕駛證駕駛非汽車類機動車的,罰款1000元,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汽車類機動車的,罰款1500元,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咨詢電話:0750-12123。
江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4年8月21日
江門市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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