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江門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基金管理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發展大道228號。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類型是財政補助一類。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50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江門市公安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門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權益、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傷亡、困難群體。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負責蓬江區、江海區及市管轄高速公路區域內所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申請受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依法對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墊付款進行追償;
(三)組織召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專家組會議、協助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召開聯席會議;
(四)對縣(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章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不單設黨支部,黨建工作歸屬江門市公安局下屬黨支部,黨員日常教育管理、黨員發展等均納入江門市公安局下屬黨支部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本單位所屬黨支部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保證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參與重要決策。
第十四條 本單位所屬黨支部建立健全議事決策制度,保證黨組織切實有效發揮作用;發現本單位決策及運行中偏離改革發展正確方向的,及時予以制止糾正。經制止糾正無效的,本單位所屬黨支部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本單位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保障活動場所和活動經費。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五)監督本單位運行;
(六)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七)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辦理業務,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本單位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本單位提供穩定的相關資源,提供必備的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本單位發展;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行政辦公會議。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為舉辦單位任免制,并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主持本單位業務工作;
(二)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日常事務;
(三)負責本單位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管理;
(四)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是行政負責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內設管理、業務、人事、出納、會計等崗位。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的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開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資源,依法依規依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機會,工作業績、個人表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獎勵、榮譽;
(三)對職務、職稱、薪酬、評優評先、紀律處分等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四)法律法規及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行業規定和本單位各項制度規定;
(二)踐行本單位宗旨,維護本單位利益;
(三)履行崗位職責,提高業務本領,堅守職業道德;
(四)法律法規規定及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不單設工作人員代表會議制度,納入舉辦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管理。舉辦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是依法保障工作人員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基本形式,本單位鼓勵和支持工作人員通過舉辦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正常途徑對本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的具體業務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2022年修訂)》的規定開展工作。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日常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本單位按照舉辦單位有關規定負責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執行舉辦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結合單位宗旨,執行舉辦單位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依法進行獨立會計核算,實行財務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單位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將上一年度本單位財務收支報告報送至市公安局、財政局。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進行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和人員日常管理按照事業單位和舉辦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預算、決算報告,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舉辦單位報送,并按規定予以公開;
(三)本單位年度報告,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四)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依法公開的,按照有關時限要求予以公開。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活動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在申請終止運行前,應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并經報市政府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在申請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于2024年9月12日經本單位行政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行政辦公會議。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原《江門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章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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