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解讀:《江門市公安機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實施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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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畫解讀:《江門市公安機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實施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
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局直各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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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20日
江門市公安機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 實施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 | |||||||||
序 號 | 違法行為 | 基本 編碼 | 處罰 依據 | 處罰種類 及幅度 | 違法程度 | 處罰裁量情節 | 處罰裁量標準 | 注釋 | |
1 | 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 44020601K00Y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八條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一)在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中起次要作用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參照《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的規定,從行為人在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中是否起主要作用、是否冒充司法工作人員、是否在境外實施、是否因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過行政處罰、詐騙數額、發布的詐騙信息等方面確立具體的裁量情節。 | |
一般 | (一)在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并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嚴重 | (一)因犯罪情節輕微,被決定不起訴或者判決免于刑事處罰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2 | 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 | 44020601J00Y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八條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一)在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中起次要作用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參照《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從行為人在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中是否起主要作用、是否冒充司法工作人員、是否在境外實施、是否因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過行政處罰、詐騙數額、發布的詐騙信息等方面確立具體的裁量情節。 | |
一般 | (一)兩年以內多次或者為多個對象提供幫助未經處理的; (四)詐騙數額在一千五百元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并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嚴重 | (一)因犯罪情節輕微,被決定不起訴或者判決免于刑事處罰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3 | 非法制造、買賣、提供、使用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的設備、軟件 | 44020601R00O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 | 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 較輕 | 初次非法制造、買賣、提供、使用除偽基站以外的實施違法犯罪的設備、軟件一套(件),且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未被用于違法活動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參照《關于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對比《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九條關于電話卡、銀行卡的數量標準,從行為人的職業身份、涉詐設備、軟件的數量、是否被用于非法活動、主觀明知、是否因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等方面將本條的處罰標準確立具體的裁量情節。 | |
一般 | (一)非法制造、買賣、提供、使用除偽基站以外的實施違法犯罪的設備、軟件二套(件)以上不滿五套(件),或者同時使用二套(件)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一)非法生產、銷售、提供、使用偽基站設備一套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一)非法制造、買賣、提供、使用實施違法犯罪的設備、軟件十套(件)以上,或者同時使用五套(件)以上,或者非法生產、銷售、同時使用偽基站設備二套或者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二萬五千元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
4 | 出售、提供個人信息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 44020601Q00Y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二條 | 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 較輕 | (一)出售、提供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一條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參照《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從行為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種類和數量、職業身份、違法次數、是否因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等方面確立具體的裁量情節。 | |
一般 | (一)出售、提供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二條以上不滿十五條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一)出售、提供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十五條以上不滿三十五條的; (六)出售、提供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重病患者及其親屬的個人信息,或者出售、提供的個人信息被用于境外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數量達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一)出售、提供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三十五條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
5 | 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洗錢幫助 | 44020601P00Y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 | 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 較輕 | (一)洗錢金額累計不滿一千元,或者單筆金額不滿三百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參照《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和《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從行為人洗錢的金額、職業身份、違法次數、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是否因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洗錢(掩飾、隱瞞違法所得)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等方面確立具體的裁量情節。 | |
一般 | (一)洗錢金額累計一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或者單筆金額三百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一)洗錢金額累計三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或者洗錢加上來歷不明資金的總金額累計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或者單筆金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 (四)銀行、支付等行業從業人員幫助洗錢,數額或者數量達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一)洗錢累計金額十五萬元以上,或者洗錢加上來歷不明資金的總金額累計達到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單筆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四)銀行、支付等行業從業人員幫助洗錢,數額或者數量達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五)為十個以上對象提供洗錢幫助或者幫助洗錢十次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
6 | 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其他幫助 | 44020601N00Y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二條 | 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 較輕 | (一)提供其他幫助,致使發布或者搜索詐騙信息不滿四十條,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不滿四人次,或者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不滿四十次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參照《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和《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從行為人提供幫助造成詐騙信息的發布數量、詐騙數額、職業身份、違法次數、引流人數、是否因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等方面確立為具體的裁量情節。 | |
一般 | (一)提供其他幫助,致使發布或者搜索詐騙信息四十條以上不滿四百條,或者撥打詐騙電話四人次以上不滿四十人次,或者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四十次以上不滿四百次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一)提供其他幫助,致使發布或者搜索詐騙信息四百條以上不滿四千條,或者撥打詐騙電話四十人次以上不滿四百人次,或者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四百次以上不滿四千次的; (六)兩年以內為多個對象或者多次提供幫助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一)提供其他幫助,致使發布或者搜索詐騙信息四千條以上,或者撥打詐騙電話四百人次以上,或者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四千次以上,不構成犯罪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
7 | 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互聯網賬號等 | 44020601M00Y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 | 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 較輕 | 初次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互聯網賬號、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等一張(條、個),且單向流入的資金不滿三千元或者結算金額不滿二千元,或者是自己的電話卡、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或者未被用于違法活動,或者雖被用于違法活動但當事人有證據證實無主觀過錯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 參照《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九條的規定,從行為人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銀行卡的種類和數量、行為次數和方式、職業身份、銀行流水、是否因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等方面確立具體的裁量情節。 | |
一般 | (一)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互聯網賬號等兩張(條、個)以上不滿十張(條、個),或者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等兩個以上不滿五個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一)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互聯網賬號等十張(條、個)以上不滿二十張(條、個),或者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等五個以上不滿十個的; (七)電信、互聯網、銀行、網絡支付等行業從業人員非法買賣、出租、出借,數額或者數量達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一)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互聯網賬號等二十張(條、個)以上,或者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等十個以上的; (六)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違法活動非法買賣、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買賣、出租、出借又提供實名核驗幫助,或者兩年以內向多個對象或者多次非法買賣、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買賣、出租、出借的卡、賬戶、賬號被用于境外信息網絡違法活動,數額或者數量達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的一半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
8 | 假冒他人身份、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電話卡、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互聯網賬號等 | 44020601L00Y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 | 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 較輕 | 初次假冒一人身份、虛構一個代理關系開立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互聯網賬號、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等一張(條、個),未遂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證實用于正當途徑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 參照《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九條的規定,從行為人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銀行卡的種類和數量、行為次數和方式、職業身份、銀行流水、是否因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等方面確立具體的裁量情節。 | |
一般 | (一)假冒他人身份、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互聯網賬號等二張(條、個)以上不滿十張(條、個),或者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等二個以上不滿五個的; (三)假冒他人身份、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互聯網賬號等不滿三張(條、個),或者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等一個,又出售、出租、出借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一)假冒他人身份、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互聯網賬號等十張(條、個)以上不滿二十張(條、個),或者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等五個以上不滿十個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一)假冒他人身份、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互聯網賬號等二十張(條、個)以上,或者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等十個以上的; (三)假冒他人身份、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互聯網賬號等五張(條、個)以上,或者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等三個以上,又出售、出租、出借和提供核驗幫助的; (五)假冒十人以上身份或者虛構十個以上代理關系,或者十次以上開立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
注:1、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相關規定的,按照本裁量基準之規定處罰。2、本裁量標準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以前”不包括本數;但對分段連續記數中的重疊數字,“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包括本數。3、本裁量基準有效期自2025年1月25日至2030年1月24日。法律法規或者上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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