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走私及相關違法行為,嚴厲打擊走私違法犯罪活動,江門市公安局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江門市公安局反走私舉報獎勵辦法》。
二、文件依據
(一)《廣東省反走私舉報獎勵辦法》
(二)《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舉報走私凍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辦法》
(三)《關于查獲走私、違規大馬力高速摩托艇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三、內容說明
《辦法》共二十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條至第五條明確了辦法的制定依據、獎勵對象、舉報途徑、舉報應當符合的條件和不適用本辦法的情況。
第五條至第十三條明確了獎勵標準,舉報走私凍品線索的最高獎勵50萬元;舉報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線索的最高獎勵20萬元;舉報用于走私的船舶(含“三無”船舶)線索的每艘最高獎勵3萬元;舉報用于走私的車輛線索的每輛最高獎勵1萬元;舉報與走私人員通謀、為走私船舶提供加油服務或者修造服務的油站、油船、油車和修(造)船廠線索,查實后予以查封(扣)的,每艘(間)獎勵2萬元、每車獎勵1萬元;舉報用于儲存走私貨物(物品)的倉庫線索每個獎勵0.5萬元;舉報上述外的其它非涉稅走私違法行為的最高獎勵20萬元。
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明確了獎勵分配原則、獎勵發放程序。舉報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受理舉報線索的公安機關應自決定生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金。公安機關自舉報人辦理領取手續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實身份,公安機關自核實無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發放獎勵金。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明確了保密要求,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冒領騙取獎勵金等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辦法》的有效期等。
四、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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