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供銷合作社、各縣(市、區)供銷合作社: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供銷合作社系統創辦領辦農民合作社建設,促進系統農民合作社健康發展,夯實供銷合作社系統基層組織基礎,更加密切與農民群眾的利益聯結,省社制定了《廣東省供銷合作社系統規范農民合作社建設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供銷合作聯社
2017年8月30日
廣東省供銷合作社系統規范農民合作社
建設的指導意見
農民合作社是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發展的重要組織載體,也是供銷合作社系統密切與農民利益聯結的前沿陣地。近年來,全省供銷合作社堅持“自愿、民主、平等、互利、開放”原則,通過股權介入、項目扶持、業務指導、加強服務等方式創辦或領辦農民合作社,農民合作社的數量呈現穩健發展的勢頭。為全面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進一步規范供銷合作社系統農民合作社建設,強化工作督導和業務指導,夯實供銷合作社發展的組織根基和群眾基礎,現就我省供銷合作社系統規范農民合作社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規范農民合作社建設的重要性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中發〔2015〕11號,以下簡稱“中發〔2015〕11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粵發〔2015〕12號,以下簡稱“粵發〔2015〕12號”)和全國總社《關于深入實施基層組織建設工程的指導意見》(供銷合字〔2016〕27號)等文件明確要求,要把供銷合作社系統打造成為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生力軍和綜合平臺,成為黨和政府密切聯系農民群眾的橋梁紐帶。各級供銷合作社要深刻認識到,規范農民合作社建設是踐行供銷合作社辦社宗旨、實現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目標的有效途徑,也是事關供銷合作社全局性和方向性的重要舉措。規范農民合作社建設,引導農民合作社完善運行機制,有利于增強農民合作社內部活力和發展后勁。規范農民合作社建設,夯實供銷合作社在農村的組織陣地和發展根基,有利于構建供銷合作社系統上下貫通、有效對接的現代經營服務網絡。規范農民合作社建設,鼓勵和引導農民合作社往規范型、質量型、緊密型的方向發展,有利于供銷合作社在農業專業化生產、集約化經營和社會化服務中發揮更大作用。
二、規范農民合作社建設的總體要求
各級供銷合作社要嚴格遵循《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規定,根據農業部《關于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的意見》(農經發〔2014〕7號)和省農業廳《關于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的意見》(粵農〔2015〕237號)要求,通過共同出資、共創品牌、共用渠道、共享利益等方式,吸納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供銷合作社社有企業、基層社和基層社職工創辦領辦農民合作社,引導農民合作社依法規范化建設,完善農民合作社在工商登記、出資設置、內部運作、財務管理、盈余分配和服務實力等軟硬件條件,使之真正成為引領農民參與現代農業經營的合作經濟組織。發揮供銷合作社綜合服務平臺作用,積極發展專業性、產業型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有條件的縣社和基層社要牽頭成立區域性、綜合型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帶動農民合作社在合作中發展、在聯合中壯大。推動全省供銷合作社創辦領辦的農民合作社數量規模逐年擴大、制度建設更加健全、內部管理逐步規范、民主管理水平大幅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明顯提升、帶動農戶能力顯著增強。
三、規范農民合作社建設的主要內容
(一)依法登記注冊。依法登記注冊是農民合作社取得法人資格的前提。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農民合作社的設立應當依法申請設立登記,如實向工商部門提交章程、全體成員名冊、成員出資清單等文件,由工商部門依法對農民合作社所有成員予以備案。農民合作社要辦齊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并按規定在明顯位置懸掛。農民合作社因法定事由發生變化,需及時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或備案。涉及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的登記,應按照《工商總局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與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工商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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