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交通運輸部等7部門《關于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事中事后聯合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18〕68號)以及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關于切實做好出租汽車駕駛員背景核查等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18〕32號)規定,市交通運輸局已將近期申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信息提供給市公安部門開展背景核查工作。
經市公安部門核查及反饋,部分人員(名單見附件)存在酒駕、吸毒或相應準駕車型未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等情況。根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第十條規定,該批人員不符合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條件,現統一終止其從業資格考試程序。
如有異議,可在公示發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市交通運輸局提出復查申請,逾期不提出復查申請的,視為對相關處理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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