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2018年5月18日0時許,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分局、市交警支隊聯合治超執法人員巡查至蓬江區濱江大道棠下路口路段時,發現車牌號為粵H17427(粵E1919掛)貨車裝載卷鋼在路面行駛,涉嫌嚴重超限超載,將其引導至江海治超卸貨場稱重檢測,經檢測車貨總重116.8噸。經調查,承運人即車輛所有人李錫昌,駕駛員汪志軍,該車車貨總重限49噸,超限67.8噸,超限比達138.3%。公安機關對駕駛員記6分、罰款2000元,交通綜合執法部門監督消除違法行為,依法開展治超法規政策教育宣傳。
【法制宣傳教育情況】
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交通執法人員抓住時機加強治超法制宣傳教育,提高駕駛員和承運人依法運輸意識。
一、執法行為感觸教育。聯合執法人員嚴格依照執法程序、執法規范操作。選擇開闊安全路段指揮駕駛員停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文明規范執法用語,認真調查事實情況,聽取當事人陳述,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通過標準規范的執法行為,觸動當事人法治潛意識。
二、執法現場說法教育。在第一線、第一時間向駕駛員發放宣傳手冊、引導閱讀《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對駕駛員進行治超法規政策宣傳,結合各地和身邊的典型事故案例,說明超限超載損害路產、危及行車、面臨嚴厲的處罰等一系列危害后果,引導駕駛員深刻認識到違法駕駛超限超載車輛的嚴重后果,樹立依法運輸、主動拒絕超限超載的法律意識。
三、對承運人進行法制宣貫。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主動電話聯系承運人,明確指出其違法事實,說明危害后果,同樣結合案例宣傳治超法規政策,責令承運人不得再有違法超限超載承運行為。
四、以案說法,做好更廣泛宣傳。為進一步擴大治超法規政策宣貫,結合本案例,我局編輯專題簡訊報送省廳執法雜志,讓更多的人了解治超法規政策和治超動態。
【違規超限運輸法律責任】
違規超限運輸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一超四罰”:
一、貨運源頭單位法律責任
根據《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貨運源頭單位為車輛超標準裝配載并放行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每輛次對貨運源頭單位處2萬元罰款,對放行未經稱重或者超限超載車輛的工作人員處1000元罰款,并對貨運源頭單位負責人處2000元罰款。
二、承運人的法律責任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三、駕駛員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四款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交執[2018]118號)(附件2),駕駛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的,由公安部門單獨記分罰款:超限超載30%以下的,記3分、罰款500元,超限超載30以上的,記6分、罰款2000元。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
四、車輛法律責任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第三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此外,根據《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交執[2018]118號),為進一步加大高速公路收費站治超非現場執法的震懾力,各地將建立“黑名單”制度,對3次以上超限超載行為未接受處理的車輛列入“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車輛,運用攔截系統進行攔截,禁入高速公路。
【宣傳特點與效果】
一、時效性強,第一時間第一現場開展執法普法。
緊抓普法時機,在路面檢查、調查詢問等過程中現場普法,并將普法時間貫穿整個執法過程。在最生動的現場、最短的時間內向駕駛員和承運人以其親身經歷為案例開展深入治超法制宣傳,對當事人的觸動非常大。
二、針對性強,以治超法規政策為內容提高當事人依法運輸意識。
宣傳內容包含以《公路法》、《汽車、掛車和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2016)和《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交執[2018]118號)及《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等法規文件為核心,凸顯治超要求和標準,明確公路運輸安全保障,充分闡明超限超載危害性,生產經營者、各監管部門均應各司其職,共同維護公路安全。
三、形式多元,多種渠道開展法規宣傳。
在這個案件中,我局采用了執法行為感觸、面對面宣傳、電話宣傳、刊物發表等多種宣傳方式,既對當事人進行了宣傳,又對更大范圍相關人員進行了宣傳,方法靈活,針對性更強。
四、有效普法,更多人更深刻了解公路治超法規政策。
駕駛員、承運人經宣傳教育后,更深刻地了解治超法規政策和具體規定,更明確了在公路貨運中應當承擔的責任。通過刊物發表,更大范圍人群通過案例更生動地了解治超動態和治超法規政策,對治超法規政策的普及產生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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