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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單位)因違反交通運輸行政管理法規,本機關已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具體內容詳見附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因受送達人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江門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聯系地址:江門市潮連大道18號江門市交通運輸局違章處理窗口,電話:0750-3887771。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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