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交通運輸局典型案例之二
【案情簡介】
2018年3月29日,江門市交通運輸局綜合執法分局查處了四宗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案件。隨后根據這一線索,查實上述車輛均由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以下簡稱“滴滴廣東分公司”)提供服務,且營運已有一段時間。
【調查與處理】
經過多次溝通,滴滴廣東分公司授權委托江門地區負責人陳某某于2018年7月12日前往我局接受調查,受托人陳某某承認上述四輛網約出租車是在其公司注冊并提供服務,車輛每次營運滴滴廣東分公司都收取20%的服務費,陳某某還對車輛沒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情況予以確認。執法人員現場依法制作了詢問筆錄、視聽資料等,按程序報批立案,通過集體討論發出《違法行為通知書》、聽取陳述申辨后,江門市交通運輸局認定滴滴廣東分公司存在使用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提供服務的行為,對四宗案件作出罰款并責令立即改正的行政處罰決定。8月14日,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分析】
一、為什么網約車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方可從事營運業務?網約車是共享經濟中通過互聯網實現約車載客目的車輛,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網約車全稱應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網絡預約是其經營手段,而目的是向社會不特定人提供載客運輸服務,收取經營費用,因此,網約車也是經營性旅客運輸的一種模式。一方面,網約車的車輛所有人或駕駛員與平臺公司、乘客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另一方面,網約車須經許可才能經營,因此平臺公司、車輛所有人或駕駛員與行政主體之間,又存在行政法律關系。
加強對網約車的監管,對維護乘客安全、保護信息安全、促進網約車平臺之間的良性競爭存在著必要性。本案中,4輛網約車沒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車輛所有人或駕駛員自行下載滴滴出行軟件,并與滴滴出行平臺公司簽訂電子服務合同,隨后擅自營運,違反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而當事人滴滴廣東分公司在江門市并未取得經營許可,其使用網約車在江門市范圍內提供服務并收取服務費,也構成了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行為,依法應受到交通運輸部門的查處。
二、為什么處罰對象是網約車平臺公司?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主體是網約車的所有人或駕駛員,而從行政執法上該主體應包括平臺公司、車輛所有人或駕駛員。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平臺公司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應分別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方可從事營運。可見,作為企業法人的網約車經營者平臺公司、加入平臺公司的服務車輛、提供出行營運服務的駕駛員三者同為提供網約車服務的主體,都應取得相關許可才能合法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
本案中,江門市交通運輸局對滴滴平臺廣東分公司進行查處,適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規定。
作為一種新型客運形式,網約車平臺為事實上的承運人。具體表現為:網約車乘客通過軟件、電話等手段發出出行要約,網約車平臺通過網絡平臺作出承諾,并在約定時間提供旗下相關車輛實施運輸行為并收取乘客費用(收益分別按一定比例由網約車司機和網約車平臺分別獲得),且由平臺公司開具電子發票。在服務過程中,平臺將乘客需求與車輛進行匹配,并直接指派具體車輛提供服務,搶單即是一種調度形式,本質上平臺行使運輸調度組織功能。上述特點均表明,網約車平臺公司是營運行為的承運人,而網約車輛和司機則是提供服務的從業者。
本案中,當事人滴滴平臺廣東分公司作為承運人,其既未在江門市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又使用非法營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其行為必然構成了交通運輸行政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因此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意義和啟示】
查處滴滴廣東分公司使用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提供服務的行為,是新形勢下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的需要,也是2018年5月6日“鄭州空姐搭滴滴順風車遇害”這一社會輿論熱點事件后引發的社會對網約車加強監管的呼聲所向,該案典型意義在于:
第一,有利于宣傳網約車管理法規,促進互聯網共享經濟健康發展。無資質網約車因其便民贏得了乘客廣泛支持,而“鄭州空姐搭滴滴順風車遇害”事件又讓廣大民眾強烈呼吁監管部門對網約車加強監管。結合本案,對網約車服務平臺進行行政處罰,目的在于有效監督網約車平臺切實履行對平臺網約車的管理責任,就社會意義而言則有效倡導,無論是當事人還是網民,都要理性認識無資質網約車違法性與危險性。
第二,有利于網約車平臺強化企業管理主體責任,促進網約車行業合法、健康發展。在處理上述案件的同時,江門市交通運輸局向滴滴廣東分公司宣傳了網約車的法律法規,督促其就本公司違規情況進行自查,自覺落實整改,盡快清退不合規駕駛員及車輛,按要求將監管數據備案,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工作。
第三,無論企業還是個人,網約車合法合規經營才是生存之道。通過近幾年對網約車行業的監管和整治,網約車市場已經逐漸從野蠻生長回歸理性發展,網約車企業也逐步認識到遵循市場規則和公平競爭的重要性,其自身也在不斷提升服務平臺的透明性、公開性。合法合規經營永遠是網約車企業避免不了的話題,只有在法律法規正確的引領下發展,才能使網約車行業持續發展,不被社會所淘汰。
江門市政府門戶網站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