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強江門市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推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交法辦〔2017〕96號)和《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江府辦〔2019〕18號)等規定,結合我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江門市交通運輸局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公示工作。
本制度所稱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是指江門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登記、行政裁決、行政檢查等行政職責的行為。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江門市交通運輸局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在行政執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環節,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社會公眾公開、公布有關行政執法信息,自覺接受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主動、全面、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江門市交通運輸局各科室、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要求,及時、主動公開或者公示行政執法信息,并統一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歸集所負責的行政執法信息。
第二章 公示范圍
第五條 行政執法事前環節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主體信息:執法主體名稱、執法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聯系方式和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號等;
(二)職責信息:單位職能、執法崗位責任等;
(三)依據信息:實施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裁量權適用規則、委托執法協議等;
(四)程序信息:行政執法流程圖以及行政執法程序。包括行政處罰的步驟、程序等;行政許可的事項、條件、數量、程序、期限、費用等;行政強制的方式、條件、期限、程序等;行政征收的權限、補償標準、數額、程序等;行政征用的程序、補償標準等;行政給付的條件、種類、標準、程序等;行政確認的事項、條件、數量、程序、期限、費用等;行政檢查的步驟、程序等;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事項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等;
(五)清單信息:權力和責任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清單、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清單等;
(六)監督信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方式和期限等;投訴舉報的方式、途徑、受理條件等;
(七)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事前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六條 行政執法事中環節應當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執法人員身份: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執法活動時,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根據有關規定需配備制式服裝、執法標識的,還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服裝、佩戴執法標識;
(二)執法窗口崗位:在執法窗口明示當班工作人員信息;
(三)當事人權利義務:依法告知當事人行政執法決定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執法決定,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申請回避、救濟途徑等法定權利和依法配合執法等法定義務;
(四)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事后環節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行政執法結果:雙隨機抽查情況及抽查結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信息;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執法數據和相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數據;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事后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八條 行政執法結果公開可以采取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檢查登記表等行政執法決定書全文的方式。
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的,應當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的文號、案件名稱、當事人姓氏或者名稱、違法事實、法律依據、執法決定、執法主體名稱、日期等。
第九條 行政執法決定書全文公開時,應當隱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隱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行政執法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一)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公開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調查處理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案件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各科室、執法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一條 各科室、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按照“誰執法、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健全行政執法公示信息的內部審核和管理,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并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涉及政府信息公開、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的,按照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信息除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布外,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開:
(一)發布公告;
(二)江門市人民政府或者本單位網站公布;
(三)辦公場所設置的公示欄或者電子顯示屏公布;
(四)辦公場所放置的宣傳冊、公示卡公布;
(五)其他方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監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規定的時限,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其它事前公開、事后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應當自信息生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年應當公開上年度行政執法數據。行政執法數據公開的時限、具體內容、標準和格式等,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事前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發生變化時,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及時對已公開的信息進行調整更新。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決定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及時將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決定的作出機關、文號、日期、內容等相關信息進行變更公示。
第十六條 當事人認為與其自身相關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內容不準確,申請更正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進行核實。對公示內容不準確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并告知當事人;不予更正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江門市交通運輸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書面檢查、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或者暫扣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行政執法證;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交由有權機關處理:
(一)行政執法應當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行政執法公示弄虛作假的;
(三)未在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統一平臺公開行政執法信息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予以公開的;
(五)未按照規定期限及時公開或者調整更新相關執法信息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的行政執法公示,適用本制度。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行政執法相關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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