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5日是第六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主題為: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統籌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營造慶祝建黨100周年良好氛圍。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29號主席令予以公布并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為加強全國人民的安全意識,積極維護國家安全,該法在第一章總則部分的第十四條中規定:“每年的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極地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等等。
國家安全法、保密法、反間諜法、反恐怖主義法、網絡安全法、情報法、核安全法、英雄烈士保護法、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密碼法和生物安全法等。

第七十七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第七十八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要求,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采取相關安全措施。
02
第八十條 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第八十一條 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八十二條 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第八十三條 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并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
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電話:12339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該法于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生物安全法共計十章八十八條,聚焦生物安全領域主要風險,完善生物安全風險防控體制機制,著力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生物安全法明確了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原則,規定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 生物安全法完善了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基本制度,填補了生物安全領域基礎性法律的空白。規定建立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風險調查評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發布制度、名錄和清單制度、標準制度、生物安全審查制度、應急制度、調查溯源制度、國家準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制度等11項基本制度,全鏈條構建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的“四梁八柱”。 全國人大常委會4月1日上午在京舉行生物安全法實施座談會。栗戰書出席座談會并講話。他強調,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從統籌發展和安全的戰略高度,全面有效實施生物安全法。生物安全法是生物安全領域的一部基礎性、綜合性、系統性、統領性法律,它的頒布和實施起到一個里程碑的作用,標志著我國生物安全進入依法治理的新階段。這部法律的出臺,在生物安全領域形成國家生物安全戰略、法律、政策“三位一體”的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強化了防控重大傳染病和動植物疫情的法律制度,集中體現“以人為本”的立法原則,讓生物技術發展更好服務于國家發展、人民幸福、人類文明進步。 資料來源:學習強國
江門市政府門戶網站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