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我市首部規范和約束個人行為,提升城市整體文明程度的地方性法規,《江門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彌補了我市在文明行為立法方面的空白。
《條例》分為五章五十二條,包括總則、文明行為規范、促進與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條例》的正式實施,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把道德要求貫徹到法治建設中”的要求,通過運用法治手段和制度力量來促進文明行為的養成,也給了江門又一次重新審視城市文明的契機,讓文明之“法”化于心踐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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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國很多地方已進行或正在進行文明行為促進立法。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的靈魂,那么《條例》的特點有哪些?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主任曹利表示,在《條例》起草和審議過程中,我市一直注重突出自身特點,具體有以下幾個特點。
《條例》將解決地方實際問題,突出地方特色貫穿起草和審議全過程,全面收集我市在文明城市創建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如針對我市華僑華人眾多、交流密切的特點,第十一條專門就涉僑文明作出規范,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就涉僑團體在文明行為促進中的作用提出要求。第四十一條總結提煉我市文明城市創建工作中好的經驗做法,創設了“路長責任制”,是文明行為促進立法中的一大亮點。
《條例》總結了有關法律法規對公共衛生、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生態環境、網絡電信等方面的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針對需要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分門別類作出了細致規定。
《條例》為踐行文明行為提供充分物質保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加強對交通設施、市政設施等公共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
《條例》結合國家實施的鄉村振興戰略,對鄉村文明促進做了專門規定,并提出了八個方面要求。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規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疫期間,遵守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等防疫規定,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防疫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結合新事物、新情況,作出新要求。如規定駕駛人開車時不得使用移動終端設備上網、聊天、看視頻等妨礙駕駛安全行為。
《條例》注重以宣傳教育引導來提升社會文明程度,要求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宣傳報道、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和幫扶制度等,通過正向引導,形成崇尚文明的社會氛圍。
另一方面,注重強化對不文明行為的治理,要求對不文明行為實行重點治理清單制度,明確重點治理的主要方面,并定期結合我市實際調整清單內容。
此外,根據我市不文明行為突出方面,結合上位法空缺情況和群眾呼聲,針對不文明吸煙、占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新建架空管線影響市容、不文明養犬等方面設定了法律責任,使《條例》在依靠教育、勸導、激勵等“軟引導”的同時,兼具依法治理的“硬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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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重點落實中央關于應對公共衛生和突發事件、厲行節約等有關指示精神,關注共享單車管理、網絡暴力、泄漏個人信息、養犬擾民等熱點問題。同時,公筷公勺、患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戴口罩等一些符合公眾利益的好習慣、“新規矩”也納入了《條例》,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點。
隨著快遞、外賣行業飛速發展,市民在享受方便快捷的同時,快遞外賣行業存在的問題也日漸凸顯,快遞小哥、外賣小哥為了搶時間、提效率,闖紅燈、逆行、超速等現實版“速度與激情”時有上演。
對此,《條例》第十四條對維護交通秩序方面做出了相關規范,規定非機動車橫過機動車道時,騎乘人應當下車推行通過。
《條例》還規定,不得阻礙或者以設置地鎖、地樁等障礙物的方式妨礙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上停車,違反此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此,市民鐘先生表示贊成:“在一些小巷或者商鋪門前,有人會用輪胎、小凳子等各種東西占位。這些停車位是公共的,大家都有權使用,有處罰才會杜絕此類現象發生。”
長時間以來,不少市民對遛狗不牽繩、隨地留“黃金”的行為是有苦說不出。在去年市文明辦發起的不文明行為征集活動中,寵物外出不拴繩子、隨地便溺入選了不文明行為前十。因為缺乏有關條例約束,有關部門對養犬行為的管理往往靠末端執法,稍顯被動。
《條例》對養犬作出有關規定,其中第二十三條指出,在城市市區范圍內攜帶犬只外出,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用牽引帶牽領或者裝入籠內;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主動避讓行人;即時清理犬只排泄的糞便;不得攜帶犬只進入人口密集區域。
對于不文明行為,《條例》也設置了明確的法律責任。比如在養犬方面,在城市市區范圍內飼養危險犬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依法處置,對單位處每只犬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每只犬二千元罰款;在城市市區范圍內攜帶犬只外出,未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用牽引帶牽領或者裝入籠內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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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法規的施行,廣大群眾最關心的是對自身行為的影響。那么,《條例》中哪些內容是針對公民行為制定的,制定的依據是什么?《條例》第二章專設了文明行為規范,就公民行為作了要求。規范公民行為直接涉及公民的權利、義務,所以在設定該章時,我市做了慎重考量,充分考慮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條文中對公民行為提出的要求是有層次的,總體上將行為規范劃分為兩類:
基本要求規范,就是底線要求,必須按要求去做。這類要求的來源,主要是三個方面:
一是依據上位法的規定。我市認真查閱了《憲法》《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在《條例》中做出針對性要求;
二是結合中央要求、規章規定和參考兄弟省市立法經驗,將一些普遍性存在的文明行為規范要求,吸收融入本《條例》中;
三是將群眾反映集中的公序良俗要求適時上升為法規規定。我市在立法過程中做了大量的意見收集,對群眾反映強烈,上位法沒有作出規定又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規中規定的,及時納入法規,如規定駕駛人開車時不得使用移動終端設備上網、聊天、看視頻等妨礙駕駛安全行為,規定不得在城市市區范圍飼養危險犬等。
這是文明行為的“自選動作”,重在對公民行為提出指引,不做強制性要求。
《條例》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分類從反對餐飲浪費、弘揚社會正氣、崇尚綠色健康生活等方面,對公民提出了一系列倡導鼓勵的文明行為規范。這些文明行為規范,有的來自中央的最新要求,有的反映了社會主義新風尚,有的反映了群眾對健康生活的新向往等,如打包剩余食物、參加志愿服務、實施見義勇為、節約資源等。
(來源:江門人大、江門日報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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