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修改的內容
◇ 增加了行政處罰的法定含義
定義: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引入行為罰、資格罰等方面的行政處罰種類

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
除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 最先立案 的行政機關管轄。
?增加 疫情防控 有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明確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完善 沒收違法所得 制度,增加規定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明確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行 首違可以不罰 ,明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明確 沒有主觀過錯不罰 ,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增加 從舊兼從輕適用規則,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完善“一事不再罰”原則,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該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增加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明確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完善 行刑銜接制度 ,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
違法行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訴時效期限延長至5年。
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一)依法給予一百元以下罰款的;(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將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明確納入本法。
加強對非現場執法的規范,要求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經過審核才能作為證據。
完善聽證制度,解決聽證程序使用率偏低問題。擴大聽證范圍,將降低資質等級、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較重的行政處罰納入聽證范圍。強化聽證筆錄的效力,明確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決定。
增加電子送達方式,解決行政處罰文書送達難問題,規定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增加行政處罰協助制度,規定行政機關向有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被請求機關依法予以協助。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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