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和有關要求,現將本單位2021年度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監督管理情況進行公示。歡迎您客觀、真實地對是否存在以下問題進行反映:
一、沒有依照法定權限、程序、條件進行審批的;
二、實施了廣東省政務服務網上《政務服務事項通用目錄》之外的行政審批事項的;
三、沒有公開公示審批主體、依據、條件、申請材料、收費標準、申請示范文本、咨詢投訴方式或公開公示不明確的;
四、受理程序不規范,要求多次補正申請材料的;
五、擅自增減行政許可審批環節、條件的;
六、不能按期限辦理行政許可審批,不能及時、客觀地調查處理投訴舉報的;
七、工作人員索取或收受禮物、好處的;
八、實施行政許可審批過程中要求申請人購買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員、組織提供的服務的,或者要求申請人參加不必要的付費培訓、會議等的;
九、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事項,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人員、組織的;
十、不必設立行政許可,可以取消、采取事后監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調整由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自律管理、通過技術標準或管理規范能有效管理的。
如您認為在行政許可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其他問題,歡迎一并提出意見建議。我們將對您反映的情況和您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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