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佩戴口罩?
沖卡經過疫情防控卡點
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
違反防疫規定擅自出門?
請注意!有以上行為的,都將可能承擔法律后果!!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
疫情防控違法違規行為及相關法律后果
大家一定要了解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佩戴口罩的,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的,會有什么后果?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配戴口罩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不及時如實上報有關情況,會有什么后果?
對于從高風險地區返回或接觸高危人群不主動報告,隱瞞旅行、居住、接觸等信息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關規定。如果個人瞞報等行為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果是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傳播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構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要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5、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還幫助散布和傳播的,會有什么后果?
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還幫助散布和傳播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如果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則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有關規定,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另外,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民事主體的名譽權,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還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希望廣大市民: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共同營造良好的抗擊疫情氛圍。
6、拒絕接受核酸檢測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拒絕接受核酸檢測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已納入核酸檢測必檢范圍的人群,拒不按規定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關規定。如果因拒不接受核酸檢測的行為產生嚴重后果的,如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須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7、擾亂核酸檢測點秩序要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對拒不遵守防疫規定,侵害防疫人員身體健康,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應依法嚴懲。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8、偽造核酸證明報告要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使用偽造的核酸證明報告,擾亂疫情防控秩序,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關規定。
如果存在多次偽造核酸檢測證明,違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檢查的行為,以及如果最終檢測證明其是確診患者、病原攜帶者,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須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9、健康碼為紅碼、黃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居家監測、居家隔離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應當承擔哪種責任?
健康碼為紅碼、黃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居家健康監測、居家隔離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相關法律鏈接:
1、《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2、《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涂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會共同責任,請廣大群眾嚴格遵守疫情防控規定,積極配合政府部門落實好各項防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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