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從業資格證件: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年齡超過60周歲的;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或者被吊銷的;超過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請換證的。凡被注銷的從業資格證件,應當由發證機關予以收回,公告作廢并登記歸檔;無法收回的,從業資格證件自行作廢。
截至2025年3月,共有196名從業人員因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或者吊銷,現對其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予以公告注銷(名單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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