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預防和有效處理學生欺凌事件,保障學生身心健康與校園安全穩(wěn)定,江門市教育局公布全市預防學生欺凌舉報電話,歡迎學生、家長及社會公眾積極參與監(jiān)督,及時反映問題或提供線索,共同營造安全和諧的校園環(huán)境。
各縣(市、區(qū))教育局 舉報電話具體如下: 上述電話工作日期間受理涉學生欺凌相關線索,工作人員會嚴格保護舉報人信息,對反映問題及時核查處置,切實維護校園和諧秩序,為學生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校園欺凌,是指在校園內(nèi)外學生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wǎng)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和心理傷害、財產(chǎn)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校園欺凌的常見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肢體欺凌、言語欺凌、財物欺凌、社交欺凌、網(wǎng)絡欺凌。 肢體欺凌 01 肢體欺凌包括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的暴力行為。 言語欺凌 02 言語欺凌是指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的行為。 財物欺凌 03 財物欺凌是指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 社交欺凌 04 社交欺凌是指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的行為。 網(wǎng)絡欺凌 05 網(wǎng)絡欺凌是指通過網(wǎng)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散播他人隱私的行為。 遇到校園欺凌應該怎么辦? 校園欺凌者可能觸犯法律,具體罪名需根據(jù)行為性質(zhì)及后果判定: 1、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的,應承擔侵權(quán)責任(如賠償醫(y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quán)益造成損害的,需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對威脅人身安全、侮辱誹謗、散布隱私等行為,可處5-10日拘留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15日拘留并罰款。 3、刑事責任 欺凌若情節(jié)嚴重,可能構(gòu)成以下犯罪: (一)故意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造成輕傷及以上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或死亡的,最高可判死刑。 (二)尋釁滋事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多次辱罵、恐嚇他人,或強拿硬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侮辱罪、誹謗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聚眾斗毆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組織或參與群體性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傷、死亡的,最高可判10年。 (五)非法拘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加重處罰。







愿每一個孩子的書包里都裝滿知識
而不是恐懼
愿每一個孩子的課桌都刻滿友誼
而非傷痕
每一個你
都值得被溫柔相待
來源:江門市教育局、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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