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江門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試行)》
(圖文解讀)《江門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試行)》
(媒體解讀)我市兩部門聯合印發《江門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試行)》——完成、轉化科技成果,重獎!
江科〔2024〕19號 JMBG2024001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和《廣東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了《江門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科技局反映。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1月20日
江門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試行)
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和《廣東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及相關活動。
一、暢通轉化機制,擴大成果源頭供給
(一)鼓勵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健全本單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專職機構建設,培養技術轉移專業人才,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成效納入績效考核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規范、高效、有序開展。
(二)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處置權,可以自主決定成果的實施、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事項,相關主管部門不再審批或者備案,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除外。
(三)推進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鼓勵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依據國家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制定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決策和轉化收益分配機制,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選擇合適的職務科技成果將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為共同所有人。
(四)鼓勵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通過離崗創業、在職創業或者到企業及其他組織兼職的方式,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合法報酬或獎勵。其中離崗創業的,經所在單位同意,期限不超過3年(期滿后創辦企業尚未實現盈利的可以申請延長1次,延長期限不超過3年);兼職的科研人員,應當就其兼職期限、保密內容、知識產權保護、權益分配、后續成果歸屬等與所在單位、兼職單位進行約定。
二、健全激勵機制,激發成果轉化需求
(五)鼓勵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細化完善有利于轉化的職務科技成果評估政策,探索以轉化應用為導向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積極發展市場化評價,逐步引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搭建成果轉化評價、定值、交易平臺,引導規范第三方評價,發揮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專業化評估機構在科技成果評價中的作用,鼓勵社會組織、企業、投融資機構等共同參與構建多元評價體系。
(六)鼓勵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從事技術轉移轉化工作的人才申報技術經紀工程領域職稱評審;建立符合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考核評價制度,科研人員與技術轉移專職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創造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可作為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七)鼓勵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勵制度。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可按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指技術合同的實際成交額扣除交易的直接成本和稅金等后的余值)或許可凈收入的60%以上,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資比例60%以上予以獎勵;科技成果轉讓或許可給本市注冊企業或其他組織且在本市轄區范圍內實施轉化的,上述比例可提高至70%以上。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單位留存部分,可提取經費用于對技術轉移專職人員的獎勵和技術轉移機構的能力建設。
(八)鼓勵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通過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等形式獲取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其中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所得收益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完成或者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相關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
三、完善服務體系,營造成果轉化生態
(九)支持領軍企業、鏈主企業、骨干企業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牽頭,與上下游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圍繞產業創新需求共同建設產業技術創新聯盟,促進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解決產業鏈中的關鍵共性技術問題,形成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鼓勵重大成果產業化,推動重點產業創新發展。鼓勵創新聯盟盟主單位牽頭申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整合資源聯合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
(十)支持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發揮科技創新資源優勢,依托自身資源,建設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大學科技園等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加強孵化運營評價,推動更多科技人才利用研究成果創辦企業,引導更多科技成果實現市場化。完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支持設立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基金,推動孵化載體與金融機構合作的廣度和深度,助力科技成果加速轉化。支持新型研發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支持開展科技成果鑒定、項目驗收、科技成果轉化中介服務、孵化場地運營、平臺使用、產業推廣活動及產業平臺搭建等。
(十一)建設專業化的科技成果交流合作平臺。支持舉辦創新創業大賽、科技特派員等活動,推動科技成果供需雙方精準對接,提升科技成果轉化效能。支持舉辦各類科技成果交流會,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鼓勵參與大型國際成果交易展會,吸引國際科技成果來江門轉移轉化,支持本市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對外展示科技成果。
(十二)壯大市級科技特派員隊伍。支持省內外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技型企業等創新主體,聚焦我市產業和農村發展需求,選派一批具有碩士學歷或中級職稱以上的技術專家,到企業、園區和農村開展技術研發,幫助解決各類技術難題。支持市級科技特派員與派駐單位聯合申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開展技術研發。
(十三)鼓勵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容錯糾錯機制,將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的政策落細落實,明確勤勉盡責界定以及免責情形、認定程序、結果運用等可操作的規范和流程。單位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牟取非法利益,決策和實施程序符合規定的,不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而承擔決策責任。
(十四)鼓勵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科技服務機構等參與技術成果交易,交易先進技術成果,促進科技成果應用和產業化,并在省科技系統上完成技術合同登記認定。支持技術合同年度總額500萬元以上的技術成果賣方(技術輸出方)單位申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支持技術合同年度總額1000萬元以上的技術成果賣方(技術輸出方)單位申報市級“揭榜掛帥”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項目。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聯系電話:0750-8228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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