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連續遭遇臺風、暴雨天氣。為加強做好群眾關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權威解讀,市民政局對因災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群眾臨時救助政策解讀如下:
有江門市戶籍的受災群眾可以向戶籍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臨時救助;在江門市常住的受災群眾可以向常住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臨時救助;在江門市受災的群眾可以向困難發生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臨時救助。
二、哪些因災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情況可以獲得臨時救助?
(一)因災受傷,在醫療機構救治傷病、住院照料,經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后,或者不符合醫保報銷和醫療救助條件,需負擔的醫療費、護理費超過其家庭年總收入60%的;
(二)唯一住房受災害破壞,需要租賃住房或者實施房屋維修、改造、重建,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住房救助和應急管理部門因災倒損房修建補助后,或者不符合上述部門救助(補助)條件,需負擔的房租、工程費、材料費達到或者超過其家庭年總收入60%的;
以上(一)、(二)種情況,需同時符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江門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金融資產不超過24個月低保標準、家庭成員名下房產總數不超過1套、家庭成員名下無小汽車和商事登記等條件。
(三)因災受傷急需治療,可支配現金、存款不足以支付必需醫療費或者支付后結余不足500元的;
(四)可預測自然災害來臨前或者災害影響未達到啟動受災人員救助條件,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危及無防災備災能力人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人員、獨居長者和殘疾人、留守兒童和老人等)生命和身體健康的。
三、臨時救助的形式和標準
對以上第(一)、(三)種情況,有醫療支出通知、發票、收據等材料證明申請之日前、后12個月內具體應支出金額,在扣除可獲得的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后自付費用小于或者等于人均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人均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超過的,按實際自付費用給予救助,救助金額最高為2萬元。
對以上第(二)種情況,有發票、收據等材料證明申請之日前、后12個月內具體支出費用,在扣除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救助(補助)后自付費用小于或者等于人均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人均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超過的,租賃或者維修房屋的按實際自付費用給予救助,救助金額最高為1萬元,改造或者重建房屋的按實際自付費用給予救助,救助金額最高為2.5萬元。
對以上第(四)種情況,按實際需要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等實物,不再發放臨時救助金。
江門市民政局
202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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