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18〕31號
JMFG2018012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直、省直駐江門有關單位:
現將《江門市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4日
江門市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門市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日常管理,加快推進社會福利領域放管服改革,鼓勵社會資本進入社會福利領域,促進醫養結合,發展社會化養老服務,根據《廣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39號)等有關法規、規章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利用非國有資產在江門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登記為社會服務機構法人或企業法人,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等特殊群體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和康復教育等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衛生計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和指導工作。殘聯在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各地采用公建民營、公辦民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建設、管理、運營社會福利機構,相關規定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五條 對民辦社會福利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 舉辦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配備與機構開展服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直接服務于服務對象的工作人員數與入住的自理服務對象人數比例達到1∶10以內,與介助服務對象人數比例達到1∶6以內,與介護服務對象人數比例達到1∶3以內,與兒童服務對象人數比例達到1∶1以內。服務對象超過200人的應當至少有1名專職營養師。
設立民辦養老機構,或者民辦社會福利機構開展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的,應當符合機構所在地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
第七條 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機構性質,依法履行登記手續:
(一)屬公益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依照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規定到民政部門辦理社會服務機構登記。
(二)屬經營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辦理企業登記。
設立民辦養老機構,或者民辦社會福利機構開展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香港、澳門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登記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臺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在本市區域內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登記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九條 民辦社會福利機構變更登記事項,應當按照申辦程序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于暫停或者終止服務60日前,向登記地的民政部門提交服務對象安置方案。安置方案應當明確收住人員的數量、安置計劃及實施日期等事項,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在妥善安置好服務對象后,按照申辦程序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并經核準,方能停止服務。
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督促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實施安置方案,并為其妥善安置服務對象提供幫助。
第十一條 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登記機關應當在作出設立、變更和注銷決定后20日內,通過屬地政府或部門網站依法公開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信息。
第三章 服務和管理
第十二條 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并向社會公開,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制度。
第十三條 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并根據其登記類型、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以及服務對象的護理等級等因素確定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顯著位置或者通過機構網站公示各類服務項目的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未經依法登記設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名義收住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等服務對象。
民辦社會福利機構不得實行直至服務對象死亡的一次性全包式收費方式。
第十五條 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代理人、監護人)簽定服務合同。服務合同可參照《民政部 工商總局關于印發<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民發〔2016〕208號)的有關內容。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門不得將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委托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收住。
民辦社會福利機構不得擅自收住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
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舉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
民辦社會福利機構不得直接從社會接收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孤兒和棄嬰。需要收住孤兒或者棄嬰的,應當經舉辦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逐一審核批準,并簽訂代養協議。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每年通過書面檢查或者實地查驗等方式對民辦社會福利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建立民辦社會福利機構評估制度,評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實施。
第四章 優惠扶持措施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布局要求,將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社會福利設施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新建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社會福利設施用地申報新增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應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
政府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以優先用于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第二十條 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扶持政策:
(一)公益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與政府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三舊”改造自行改造項目用于經營性社會福利機構建設用地的,可按協議出讓方式出讓。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的住宅小區內增加公益性社會福利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后續調整為經營性社會福利服務設施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
(二)對符合規定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公益性社會福利機構建設項目全額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對符合規定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營性社會福利機構建設項目減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三)按照國家稅收法律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四)對公益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新增床位按每張不低于5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五)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按全年平均入住人數計算,每人每年給予不低于1200元的運營補助,連續補助不低于5年。已按照《陽光家園計劃——江門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實施方案(試行)》(江殘聯〔2015〕19號)享受補助的,按與本項補助標準的差額部分給予運營經費補助;
(七)民辦社會福利機構被評定為省四星級、五星級社會福利機構的,一次性給予不低于10萬元補助;
(八)同一法定代表人在民辦社會福利機構設立醫療機構對內提供醫療康復服務,已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且正常運營一年以上的,給予設立登記補助。醫療機構名稱含有“醫院”字樣的,一次性給予不低于10萬元補助;醫療機構名稱含有“門診部”“診所”等字樣的其他類型醫療機構的,一次性給予不低于5萬元補助;所設醫療機構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的,再一次性給予不低于5萬元補助;
(九)民辦社會福利機構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在技術職稱評定、繼續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與公辦社會福利機構同類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民辦養老機構,或者有開展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的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除享受前款規定以外,還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減半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用水、用電、用氣收費按照與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三)對公益性民辦養老機構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經營性民辦養老機構建設減半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公益性民辦養老機構免收固定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帶互聯網一次性接入費用,減半收取有線(數字)電視的基本收視維護費、固定電話的月租費。
對退役士兵、畢業不超過兩年的大中專院校和技工院校畢業生從事家庭服務業中養老服務個體經營的,自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失業人員、殘疾人從事養老服務業的,自登記注冊之日起免交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中國內地、香港、澳門、臺灣及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獨資、合資、合作建設的民辦社會福利機構,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采用公建民營、公辦民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建設、管理、運營社會福利機構,享受優惠扶持政策另有合同約定的,以依法簽訂的合同為準。
對公辦社會福利機構采取公辦民營、公建民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方式改革后,新增的床位按每張不低于2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公辦社會福利機構采取公辦民營、公建民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方式后入住的自費對象部分,按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享受運營補助政策。
第二十二條 蓬江、江海、新會三區新增床位補助、運營補助所需經費,按江門市政府公布的財政管理體制分擔,補助申請條件、程序及資金管理辦法由江門市民政局、江門市財政局制定。
臺山、開平、鶴山、恩平四市新增床位補助、運營補助所需補助經費由當地財政承擔,補助申請條件、程序及資金管理辦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所需的補助經費,由機構所在地市(區)財政承擔,補助申請條件、程序及資金管理辦法由各市(區)自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就下列常住對象的生活照料、康復教育等向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社會福利機構購買社會福利服務:
(一)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居民;
(二)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
(三)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及以上的失能老人;
(四)8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老人;
(五)失能的市級以上勞動模范;
(六)孤老優撫對象;
(七)四級及以上殘疾軍人;
(八)一、二級重度殘疾人;
(九)智力和精神殘疾人。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擴大納入購買社會福利服務對象的范圍,具體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四條 民辦社會福利機構不得改變其主要場地和設施的用途。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不再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或者本實施細則未有規定的,依據國家、省相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或執行。
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在本細則的基礎上,制定扶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發展的政策措施,提高相應補助標準和加大優惠扶持力度。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印發江門市區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江府辦〔2012〕46號)、《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快推進我市社會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江府辦〔2013〕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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