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對民政行政行為的監督,規范機關行政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江門市民政局違法行政行為投訴舉報受理登記工作由辦公室(行政審批服務科、政策法規科)負責。(地址:蓬江區廣新路18號;聯系電話:0750-3503111,郵箱:jmminzhengju@163.com)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本局行政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行為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有權進行投訴或舉報:
(一)具體的行政行為違法,給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
(二)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越權履職,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行政許可不符合法定程序、或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不予受理的;
(四)行政處罰依據、種類、幅度、程序不合法的;
(五)不依法告知聽證、復議或者訴訟等救濟權利的;
(六)行政執法不符合法定人數、程序、不出示證件的;
(七)制訂的規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八)其他違法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舉報不予受理: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本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已經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并被受理的;
(二)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處理結果不服的;
(三)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四)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五)投訴舉報的事項已經辦理完畢并答復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就同一事項再次進行投訴舉報的;
(六)其他依法不應受理的情形。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投訴舉報內容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投訴舉報對象;
(二)有具體的投訴請求和事實依據;
(三)屬于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的范圍。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向本局提出投訴舉報事項,并載明投訴舉報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號、住址、聯系方式和投訴舉報請求、事實和理由,辦公室(行政審批服務科、政策法規科)應將投訴舉報人姓名、聯系方式、投訴舉報的具體內容和投訴舉報的對象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
第六條 辦公室(行政審批服務科、政策法規科)接到投訴舉報的5個工作日內,應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舉報,應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投訴舉報案件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應告訴投訴舉報人向職能部門反映或及時將案卷移送有關部門;
(三)投訴舉報內容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七條 辦公室(行政審批服務科、政策法規科)在受理投訴舉報后,應明確具體承辦人,會同有關科室(單位)進行調查,并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處理意見報局分管領導審核,局主要領導審批后,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如需延長辦理時間,須經局分管領導批準,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八條 有關科室(單位)或個人應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投訴舉報事項經過調查、核實后,投訴舉報內容屬實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責令有關科室(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依法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按照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投訴舉報處理情況由辦公室(行政審批服務科、政策法規科)按下列規定進行反饋:
(一)投訴舉報事實不符,維持原處理意見的,應向投訴舉報人說明情況;
(二)對被投訴舉報人做出處理決定的,應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投訴人;
(三)上級機關交辦的投訴舉報案件,將處理結果呈報給上級機關;
(四)新聞媒體等單位轉來的投訴舉報案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新聞單位。
第十條 違法行政行為投訴舉報辦理終結后,辦公室(行政審批服務科、政策法規科)應將投訴材料、辦理結果等資料歸檔。
第十一條 對于投訴舉報內容不屬于受理范圍或投訴舉報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應做好相關解釋說明工作,并告之其他投訴渠道。
第十二條 承辦人員應嚴守紀律,不得泄露投訴舉報人姓名及其他有關情況。對未按本制度處理投訴舉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承辦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門市民政局違法行政行為投訴舉報登記表
江門市民政局違法行政行為
投訴舉報登記表
投訴舉報人 | 姓名 | 電話號碼 | ||
身份證號碼 | ||||
地址 | 投訴舉報時間 | |||
被投訴舉報人姓名 | 職務 | |||
投訴舉報 內容 | ||||
辦公室(行政審批服務科、政策法規科)意見 | ||||
科室意見 | ||||
領導批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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