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相關文件:【政策】新修訂《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條例內容
4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通過《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條例》出臺,標志著我省宗教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邁出了新的步伐。近日,省民族宗教委負責人就如何學習貫徹《條例》作了解答。
Q
問:如何認識《條例》修訂的重要意義?
答:要充分認識公布實施新修訂《條例》的必要性,準確把握宗教工作新形勢新任務,切實抓好新修訂《條例》的貫徹實施,進一步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斷開創我省宗教工作新局面。
廣東作為改革開放的“先行地”“試驗田”,一直以來積極推動宗教工作法治化進程,不斷完善宗教事務地方性立法工作。1988年3月,省政府頒布的《廣東省宗教活動場所行政管理規定》,是我國宗教事務管理方面首個省級政府規章;2000年5月,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廣東省宗教事務管理條例》;2010年1月,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為《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2012年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條例》個別規定進行修正。《條例》施行10年來,在規范宗教事務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界合法權益、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國際國內形勢深刻變化,原《條例》不能很好地適應新形勢下的宗教工作任務,修訂完善勢在必行。
一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宗教工作重大決策部署的需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宗教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宗教工作重大決策部署,要求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做好《條例》修訂工作。
二是確保與上位法相一致的需要。2017年國務院公布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對宗教院校、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宗教財產等方面的管理規定作出較大調整。原《條例》個別條款與上位法沖突,部分條款已明顯滯后,一些條款操作性不強,需要修訂完善。
三是解決我省宗教領域新問題、總結宗教工作好經驗的需要。新時期我省宗教領域面臨著非法傳教、境外宗教滲透、宗教商業化、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等多方面問題,需完善和細化相關規定。同時,我省在宗教工作實踐中探索積累的經驗,以及近年出臺的政策性文件中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有必要上升為法規規定。
法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條例》歷經多次修改,集思廣益,最大限度地凝聚了我省各級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宗教界人士的共識,凝聚了人心和智慧,其公布實施,是全面推進法治廣東建設的必然要求,是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重要舉措,有利于維護我省宗教領域正常秩序,有利于依法保障宗教界合法權益,有利于維護宗教關系和諧,為開創我省宗教工作的新局面夯實了法治基礎。
Q
問:怎樣準確理解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和主要規定?
答:原《條例》11章62條,新修訂《條例》共9章50條,刪除了宗教出版物和宗教涉外事務兩章,在體例結構上與《宗教事務條例》相銜接,同時對有關條款進行合并和調整,結合本省工作實際細化補充了《宗教事務條例》相關規定,增加了新的規定,修訂篇幅較大。新修訂《條例》堅持提高政治站位,嚴格對標上位法,并突出問題導向,注重法規的可操作性,力求“符合廣東實際、解決廣東問題、體現廣東特色”。學習貫徹新修訂《條例》,要準確把握、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用法律法規規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行為,調節涉及宗教的各種社會關系。
突出依法保護,全面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新修訂《條例》保留宗教信仰自由、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和友好對外交往等規定,并在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方面增加了一些內容,如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宗教團體依法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宗教界相關人員進入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免票、宗教教職人員依法享有社會保障權利特別是低保和特困等社會救助、宗教不動產征收補償,明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的自養合法收入來源等,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強化依法管理,大力規范宗教事務管理。完善了宗教事務管理的原則、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期限、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制度和安全規范、教職人員主持教務區域范圍、主持宗教活動的其他人員的管理、宗教活動基本規范和活動安全、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出訪來訪手續等規定,并對利用宗教從事違法活動和制造矛盾沖突、在公共場所散發宗教宣傳品傳教、協助境外組織和個人舉辦宗教培訓班、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貼和傳教經費、宗教商業化問題等多方面作出禁止性規定,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依法管理。
堅持因勢利導,牢牢把握宗教工作的主動權。明確政府服務引導職責、宗教團體和宗教院校的職責、宗教院校招生的程序和要求、宗教教育培訓、舉辦宗教學術文化交流活動、宗教出版物管理、宗教界可以依法興辦公益慈善事業并享受相關扶持和優惠政策等,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推動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寫入法規,深化陣地建設,以貫徹落實新修訂《條例》為抓手,確保“導”之有方、“導”之有力、“導”之有效。
創新治理方式,著力推進政府管理監督與宗教界自律相結合。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刪減3項行政許可規定,減少1項備案職權,除涉全省性宗教團體個別備案事項外,其余均明確在地級以上市或者縣級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規定要加強宗教領域信用建設、規范宗教活動場所結算賬戶管理,強化宗教團體的橋梁紐帶作用,探索宗教事務治理的新方式、新手段。
Q
問:今后將如何切實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
答:法規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只有下決心、下大力氣抓好學習宣傳貫徹工作,才能發揮法規制度的效用。
加大宣傳培訓力度。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堅持普法工作與法治實踐相結合,堅持系統內普法與社會普法并重,大力開展“2020年宗教政策法規學習月”“國旗、憲法和法律法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四進’宗教活動場所”等活動,組建普法宣講隊伍,廣泛宣傳和解讀新修訂《條例》,為實施新修訂《條例》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加強培訓工作,對分管宗教工作黨政領導、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進行專題培訓,做到全覆蓋,進一步提高宗教工作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增強宗教界人士的守法意識。
完善配套銜接工作。做好我省宗教事務政策文件的配套銜接工作,完善《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區分標準》《宗教事務備案事項的實施辦法》《廣東省宗教事務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標準》等規范性文件,各地根據實際完善相關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并指導宗教團體健全和落實規章制度。根據新修訂《條例》,進一步梳理權責清單,完善辦事指南,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工作,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推進“互聯網+監管”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推動解決突出問題。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在于真正解決問題。要加大對關系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宗教和睦等宗教領域突出問題的執法力度,依法處置宗教事務方面的違法行為,維護宗教領域正常秩序,更好地保障宗教界合法權益。同時,發揮法規的警示引導作用,通過“以案釋法”等方式進行宣傳,引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樹立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正確看待國法與教規的關系,在內心深處形成對法律法規的敬畏和信心。
全省性宗教團體各主要負責人談學習貫徹新修訂
《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
省佛教協會會長明生:
新修訂《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整合吸納了我省宗教工作的新思路、新舉措,著力解決了宗教事務管理面臨的新挑戰、新問題,為我省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系、依法正確處理宗教領域各種矛盾和問題提供了法制保障。全省佛教界要全面認識新修訂《條例》的重要意義和現實價值,全面學習領會好法規條文,在佛教團體、佛教院校、佛教活動場所三個層面全面貫徹執行好法規規定,促進佛教健康有序發展。
省道教協會會長潘志賢:
新修訂的《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順應了時代變化,著力解決我省宗教工作在新歷史環境下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有利于進一步提高我省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我省道教界要正確認識國法與教規之間的關系、傳統與現代的關系,認真學習貫徹宗教政策法規,切實加強自身建設,在自覺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諧、社會穩定等方面作表率,引導信教群眾愛國愛教,積極投身服務于我國的經濟社會建設。
省伊斯蘭教協會會長王文杰:
新修訂的《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切實把握了中央對加強新時期宗教工作的部署要求,總結和吸收了多年來廣東宗教工作中成熟且取得實效的政策規定和經驗做法,體現在宗教工作實際中與時俱進、敢為人先、勇于開拓的廣東精神。省伊斯蘭教協會第一時間組織了學習并指導各地伊協開展覆蓋面廣、形式豐富的專題學習培訓活動,指導全省阿訇把學習貫徹《條例》融入到日常解經工作中,在全省伊斯蘭教界掀起學習貫徹的熱潮。
省天主教愛國會主席黃炳章:
新修訂《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的公布實施,充分保障了宗教界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了宗教事務管理,有利于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系,有利于保障我省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有利于妥善應對和有效解決我省宗教工作領域的問題。省天主教兩會將帶領全省天主教神長教友采取多種形式,學好新修訂《條例》,依法依規開展各項活動,不斷提升我省天主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促進我省天主教事業健康發展。
省基督教三自愛國會主席樊宏恩:
我們要牢記“沒有法外之地,沒有法外之人,沒有法外之教”,認真學習新修訂《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堅持學懂弄通、依法辦事。省基督教兩會將進一步健全教會的管理規章制度,在會刊刊發法規全文,組織舉辦各類專題培訓班,并鼓勵引導各地基督教團體或堂點運用微信公眾號、微信群和其他媒體平臺,多形式多渠道宣傳學習《條例》,引導全省廣大教牧同工和信徒群眾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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