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宗教事務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和《廣東省宗教事務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規定》和《基準》)業經省司法廳審查同意,于2023年10月25日印發,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說明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規范本省宗教事務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省民族宗教委以規范性文件形式于2019年11月22日出臺了《廣東省宗教事務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及附件《廣東省宗教事務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標準》(粵民宗規〔2019〕1號,以下簡稱《規定(試行)》和《標準》)。之后,我省于2020年4月修訂了《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對法律責任部分作了較大修改;國家宗教局也陸續出臺了《宗教團體管理辦法》《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宗教院校管理辦法》《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辦法》《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等系列規章,對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予以補充細化。
粵民宗規〔2019〕1號文件有效期屆滿時,省民族宗教委開展了《規定(試行)》及《標準》施行情況的評估,各地宗教事務部門普遍反映裁量階次清晰,幅度區分準確,適用條件明確,符合執法實際,總體效果比較理想。因此,我委根據文件試行3年的情況,結合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0年以來新修訂和出臺的宗教事務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中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并參考浙江、北京、湖南、山東、江蘇等省(市)宗教事務部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重新修訂《規定(試行)》和《標準》,并將名稱修改為《規定》和《基準》。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二)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二條至七十四條。
(三)地方性法規。《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六至四十九條。
(四)規章。《宗教團體管理辦法》《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宗教院校管理辦法》《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辦法》《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三、主要內容說明
《規定》是處罰裁量權適用的總則性規定,共二十條,主要結合新修訂《行政處罰法》進行完善,內容包括制定本規范性文件的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從重從輕減輕等裁量規則、裁量相關程序、保障和監督等。
《基準》針對本省宗教事務部門行政處罰事項進行裁量權規范的拆分和細化,共計二十九條,主要基于《宗教事務條例》中規定的法律責任進行梳理,此次修訂增加了《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以及國家宗教局新出臺規章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全面囊括了我省宗教行政處罰事項。為便于基層宗教事務部門應用,在原《標準》基礎上增加了違反處罰依據處罰種類及幅度、實施主體等內容,個別無法劃分違法程度的處罰事項也列入《基準》。參考國家宗教局《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釋義》以及兄弟省市的裁量標準,從違法人主觀惡性、糾錯態度、違法行為性質、危害后果四大方面考量,在處罰種類、幅度、裁量階次、適用條件、處罰標準等方面擬訂裁量基準。
四、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廣東省民族宗教委關于印發〈廣東省宗教事務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的通知》(粵民宗規〔2019〕1號)同時廢止。
相關鏈接:廣東省民族宗教委關于印發《廣東省宗教事務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廣東省宗教事務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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