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區分標準及設立登記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省司法廳審查同意,于2025年3月20日印發,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有關要求,現將文件解讀如下。
一、 出臺背景
截至目前,我省先后3次出臺文件明確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區分標準。2005年省民族宗教委下發《關于做好全省宗教活動場所登記換證和新設立宗教場所審批把關的工作意見》(粵民宗發〔2005〕247號),首次規定了本省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區分標準,指導各地開展宗教活動場所分類和登記證換證等工作。為貫徹落實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進一步規范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設立和管理,2021年省民族宗教委出臺了《廣東省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區分標準(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文件”),有效期3年?!掇k法》在前兩份文件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于近日正式印發,前述2005年和2021年兩份文件業已失效。
2023年9月1日《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施行,試行文件主要依據的《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同時廢止。2024年省民族宗教委對試行文件進行實施后調研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在保留試行文件主體框架和重要內容基礎上,經廣泛征求意見,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于2024年6月向各地級以上市宗教部門和各全省性宗教團體征求意見,并同步在委機關內部征求意見。草案修改后于8月下旬征求宣傳、統戰、網信、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農業農村、文化旅游、應急管理、林業、消防等15個省直有關部門意見,草案再次修改后于9月11日-25日在委門戶網站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委政府法律顧問提出合法性審核意見。省民族宗教委政策法規處于10月11日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10月23日經委務會審議通過。11月提請省司法廳進行審查,根據省司法廳的審查意見,對文件標題、部分內容和條目順序等進行調整,形成《辦法》。
二、制定依據
?。ㄒ唬┬姓ㄒ?。《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區分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辦法》還依據了《宗教事務條例》第四章宗教活動場所關于宗教活動場所設立條件、程序、變更登記、建設規劃和建設管理等的規定。
?。ǘ┑胤叫苑ㄒ??!稄V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其區分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制定?!?/p>
(三)部門規章。《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關于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人員管理、宗教活動管理、建設管理等規定。還依據了《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辦法》《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個別規定。
?。ㄋ模﹪易诮叹种贫ǖ囊幏缎晕募!掇k法》依據了《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十一章等有關內容。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三條,規定了制定依據、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定義、特點和區分標準、設立和建設宗教活動場所條件及基本要求、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變更和注銷指引、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開展事務或活動方面區別、批準登記后報備、施行時間和有效期等內容。相比試行文件增加了4條規定。個別條款內容進行拆分細化,將試行文件第三條宗教活動場所布局要求和建設規劃風格要求分成兩個條款進行表述;新增了宗教活動場所設立條件,對個別條件進行細化;增加變更和注銷登記、開展事務或活動方面區別等內容。具體情況如下:
?。ㄒ唬┪募Q確定的說明?!掇k法》主要目的是明確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區分標準,為宗教活動場所設立、登記和規范化管理提供遵循。為給基層宗教部門和我省宗教界提供相對清晰、具體、操作性強的指引,文件規定了兩類宗教活動場所區分標準,還細化個別設立條件,明確建設要求,對于宗教活動場所類別變更及場所存續問題提出解決辦法。與內容相對應,文件名稱確定為《辦法》,宗教活動場所變更和注銷程序和材料已在《宗教事務條例》《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等文件中明確規定,《辦法》不再重復列出。
?。ǘ┟鞔_兩類宗教活動場所定義和特點。現行宗教法規均未對兩類宗教活動場所概念做出規定,從工作實際來看,需要對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予以明確定義,試行文件參考國家宗教局編寫的《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釋義》明確兩類宗教活動場所的定義和特點?!掇k法》第二條沿用相關提法。
(三)明確寺觀教堂標準的量化指標。在前期調研中,各地普遍反映試行文件明確的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區分標準中建筑面積指標可以繼續沿用,《辦法》保持試行文件建筑面積指標不變。實踐中,一些場所缺少教職人員,導致宗教活動場所無法正常開展集體宗教活動,難以實現宗教活動場所功能。《辦法》為起到規范、引導、推動作用,結合各教特點,在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寺觀教堂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的最低數量。
?。ㄋ模┟鞔_宗教活動場所的建設要求。明確宗教活動場所建設要堅持宗教中國化要求,體現中國風格和嶺南特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設立申請獲得批準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生態環境保護、林業、文物保護、消防、自然保護地等方面手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申請擴建、異地重建或者在場所內改建、新建建筑物,原則上按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標準建設;若已達到寺觀教堂標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確需擴建的,應先申請變更為寺觀教堂再申請擴建事宜。
?。ㄎ澹┟鞔_變更與退出機制。在調研評估中,基層和宗教界提出應在《辦法》中進一步明確兩類場所之間變更與退出機制。為規范我省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維護信教群眾合法權益,回應基層需求,在《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了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變更為寺觀教堂、寺觀教堂變更為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宗教活動場所終止注銷程序指引。
(六)明確事務和活動方面區分規定?!蹲诮淌聞諚l例》等法規規章有些條款規定了“宗教活動場所”的權利和義務,有些條款規定了僅“寺觀教堂”可為的行為。如《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宗教團體、寺觀教堂以外的組織以及個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造像”,《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由宗教團體或者寺觀教堂提出申請”。為便于宗教干部和宗教界掌握和執行,《辦法》將分散在不同法規規章中內容進行匯總于第十一條專條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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