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9日,江門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下稱江門支隊)針對一起非法電魚捕撈案件,與涉案人員蒙某在臺山市廣海灣魚塘港通過增殖放流的方式開展生態損害修復活動,現場共向黃茅海海域放生黑鯛、三線等魚苗約6萬尾,價值約11.8萬元。

近年來,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嚴格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讓破壞生態環境者付出相應代價,江門支隊多措并舉、持續發力,針對“電、炸、毒”等嚴重非法捕撈案件,除了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外,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破壞水生生物資源所需承擔的生態損害賠償或生態資源修復等民事責任。3年來共就7宗非法捕撈案件開展生態損害賠償磋商并達成一致,涉及生態損害價值共157410.16元,有力保護轄區水生生物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

一是強篩查。江門支隊認真研究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非法捕撈案件涉案物品認(鑒)定和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評估及修復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文件,結合本系統執法工作經驗,按照“應啟盡啟、應賠盡賠”的工作要求,全面梳理水生生物資源領域易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案件類型,指導縣級執法隊伍加強賠償線索篩查和移送。
二是早介入。強化市、縣兩級執法信息互聯互通,在發現疑似案件線索時即介入指導縣級執法隊伍進行線索篩查,初步確認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線索后,迅速安排執法人員密切跟蹤案件辦理情況,及時掌握案件辦理進度、賠償義務人思想狀況等信息,從而選擇合適的時機啟動生態損害賠償磋商,有效提高案件辦理成功率。
三是簡程序。由于本系統案件涉及的賠償義務人多為漁民等社會弱勢群體,經濟生活狀況普遍較差,江門支隊充分發揚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工作理念,在開展損害賠償價值認定等程序時,在與賠償義務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盡量采用程序較簡、費用較低的方式;在磋商過程中,為了盡量減少對賠償義務人工作生活的影響,基本與行政處罰工作同步進行,盡量讓賠償義務人少跑、少等,在追繳賠償的同時也不忘彰顯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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