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是市農業農村局管理的行政執法機構,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海洋綜合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省委部署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海洋綜合執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集中行使江門市權限范圍內的涉海綜合執法職責。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全市海洋綜合執法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監督全市海洋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指揮、協調海洋綜合執法行動。
三、組織實施全市海域的巡航監視。根據授權履行海洋監察職能,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維持海洋保護開發秩序。
四、負責海域使用、海島保護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海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海底電纜管道鋪設保護、海洋調查測量等方面執法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五、負責海洋生態環境執法工作,依法查處海洋工程建設項目、航道工程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等對海洋污染損害行為。按權限參與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
六、依法履行漁政管理職責,負責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海洋漁業執法工作。負責伏季休漁、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執法監督檢查。監督指導協調非涉海地區漁政執法相關工作。
七、負責漁船安全、漁港水域交通安全、漁港港務、漁港水域防污、港航設施安全的監督管理和相關執法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海洋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漁事糾紛和調解,指揮、協調漁船海難救助。
八、承擔海洋漁業船舶及其船用產品法定檢驗的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海洋漁業船舶登記和漁業船員考試、發證,監督指導漁業船舶船員培訓。
九、負責全市海洋綜合執法隊伍組織建設和督察工作,負責全市海洋綜合執法人員錄用資格初審工作。
十、擬定全市海洋綜合執法裝備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海洋綜合執法信息化建設。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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