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發布首批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典型案例。最高檢第十檢察廳廳長徐向春介紹,本批5件典型案例涉及公安、檢察、法院等辦案主體,涵蓋偵查、起訴、審判等訴訟環節中的會見權、知情權等律師執業權利。首批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典型案例的發布,對于各級政法機關規范行使權力,依法保障律師執業,及時開展阻權救濟等工作具有較高的指導價值和規范意義。
據統計,2020年1月至12月,全國檢察機關共計審查辦理侵犯律師執業權利控告申訴案件2000余件。其中,已辦結1600余件。從受理案件情況看,反映“限制律師會見通信”的,共計600余件;反映“未送達文書或告知移送情況”的,共計300余件;反映“不允許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共計200余件。各地在辦案中,依法履行監督職能,查實侵犯律師執業權利案件1200余件。在查實的案件中,通知糾正700余件,發出檢察建議500件。
試問,如果律師連自己的執業權利都不能維護,那么又如何能夠維護委托人的權利呢?如果當事人不相信律師能夠維護自己合法權益,那么他還會相信法治嗎?去年,全國檢察機關查實侵犯律師執業權利案件1200余件的事實,足以說明當前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任重道遠。從2019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持續開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專項監督工作,依法監督糾正了一批律師控告申訴案件,取得良好辦案效果。但是,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絕非檢察機關一家的事,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是包括司法機關在內的所有權力機關的共同責任。
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已形成共識。律師是接受委托依法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社會工作者,維護他人的合法權益是律師職業的使命和任務,也是律師的執業權利與擔當。基于對律師職業和律師執業權利的認識,從201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到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建立健全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聯動處置機制的通知〉》,再到2020年全國兩會“兩高”工作報告提出“真誠尊重、依法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等一系列規定舉措看,維護、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已成為共識。隨著這些規定舉措出臺,在解決律師執業“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方面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根本上仍然存在許多尚待解決的問題。
究其原因,一個重要的方面是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共識尚未完全融入相關工作人員內心認識中。徒法不足以自行,無論是國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其內容能否得以實現,還須回到具體案件和具體實踐中去,在一些“關鍵環節”上,執法司法人員能否正確對待律師基于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而提出的意見和要求,需要相關人員認真審視和回答。
另一個重要的方面,是侵害律師執業權利的法律責任規定不夠明確、具體。從立法角度看,我國三大訴訟法和律師法等重要法律,及關涉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往往只規定了有關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尊重和維護律師執業權利,配合律師執業,并沒有規定不配合律師執業,甚至侵害律師執業權利的法律責任。也正因為立法規定不夠明確具體,司法實踐中,雖然全國范圍內不時有侵害律師執業權利的個案發生,但相關人員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并不多見。
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共識落地生根。首先,要在認識層面行動起來。只有在內心深處認識到律師制度及律師職業的重要性,真正尊重和維護律師的執業權利才能著手從根本上解決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問題。其次,要在立法層面行動起來。進一步完善三大訴訟法、律師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增加規定侵害律師執業權利的具體法律責任及追責機制等。再次,著力“維護律師的合法要求”。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是人民意志通過法定程序制定出來的規則,具有普遍適用的法律效力,并不因個人意志而改變。“維護律師的合法要求”,其實并非維護律師個人,而是維護“律師的合法要求”背后所代表和體現的法律意志和法律權利。實質上,只有維護“律師的合法要求”,才能維護“律師的合法要求”背后所代表和體現的法律意志和法律權利,執法司法人員和執法司法本身才能真正贏得權威。
(作者為安徽省合肥市律師協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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