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資助補貼
一、港澳在校生實習資助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和港澳在校生
申請條件:用人單位和港澳在校生同時滿足以下情況之一,給予用人單位和港澳在校生實習資助。
(1)港澳在校生已參加“粵港澳大灣區香港青年實習計劃”或“粵港澳大灣區澳門青年實習計劃”;用人單位按照上述計劃要求提供實習崗位。實習時間不少于1個月。
(2)用人單位為“江門市港澳青年實習單位”(認定辦法由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并提供實習崗位。實習時間不少于1個月。
補貼標準及期限:對參加實習的港澳在校生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標準給予實習資助,資助期限最長6個月;對提供實習崗位的用人單位按照每人2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實習資助(機關事業單位除外)。
申請材料:(1)港澳在校生的學生證;(2)港澳在校生的有效身份證件;(3)實習協議;(4)實習期間為港澳在校生購買商業意外保險的記錄;(5)個人內地銀行賬戶;(6)單位銀行賬戶。
申請說明:本項補貼由用人單位在實習結束后一并提出申請,給予港澳在校生的補貼發放到港澳在校生銀行賬戶,給予用人單位的補貼發放到用人單位銀行賬戶。
面試補貼
二、港澳高校畢業生面試補貼
補貼對象:港澳高校畢業生
申請條件:2020年1月1日后到江門市參加我市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招聘面試,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1)在江門市行政區域外就讀;(2)畢業學年或畢業2年內;(3)取得全日制大專(含副學士和高級文憑)以上學歷;(4)面試之前沒有在江門市就業或創業[具體為沒有以下情形:參加社會保險(參加城鄉醫保除外)、就業登記、登記注冊創業主體]。
補貼標準及期限:每人500元的一次性補貼。
申請材料:(1)畢業證書(畢業學年內參加面試的需取得畢業證書后再提出申請);(2)港澳高校畢業生的有效身份證件;(3)經用人單位加蓋單位公章的面試承諾書;(4)個人內地銀行賬戶。
就業類補貼
三、港澳居民就業資助
補貼對象:港澳居民
申請條件:(1)2020年1月1日后,首次到江門市就業且之前沒有在江門市創業;
(2)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在單位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
補貼標準及期限:按照大專及以下5000元、本科生1萬元、碩士研究生及以上2萬元的標準給予港澳居民一次性就業資助。符合《江門市急需緊缺高技能人才職業資格工種目錄》的人才類型,額外給予1萬元資助。
申請材料:(1)畢業證書;(2)港澳居民的有效身份證件;(3)勞動合同;(4)個人內地銀行賬戶。
四、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生活補助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人員
申請條件:(1)相關人員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的“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2)處于計劃實施期間,按計劃安排在我市就業。
補貼標準及期限:每人每月1000元,最長不超過18個月。
申請材料:(1)有效身份證件;(2)參與“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有關證明;(3)出勤記錄;(4)個人內地銀行賬戶。
五、用人單位吸納港澳居民一次性就業補貼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
申請條件:(1)2020年1月1日后,用人單位招用到江門市就業的港澳居民(且之前沒有在江門市就業或創業);(2)與其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在單位參加社會保險12個月以上。
補貼標準及期限:每吸納一名港澳居民給予5000元,同一用人單位享受補貼累計不超過10萬元。每人只能補助一次。
申請材料:(1)港澳居民的有效身份證件;(2)勞動合同;(3)單位銀行賬戶。
生活保障補貼
六、港澳居民住房補貼
補貼對象:港澳居民
申請條件:2020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首次在江門市就業或創業,且符合下列條件:(1)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江門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2)就業者需滿足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創業者需滿足至少帶動1人就業并按照規定為其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
補貼標準及期限:按照學歷分別給予大專以下800元/人/月、本科生1000元/人/月、碩士研究生以上2000元/人/月的住房補貼,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2年。
申請材料:(1)勞動合同(就業者提供);(2)個人房屋登記查詢結果;(3)租房合同;(4)港澳居民的有效身份證件;(5)個人內地銀行賬戶。
申請說明:本補貼按照年度或半年提出申請,一般上一年度的住房補貼在下一年度上半年內提出申請,上一半年的住房補貼在下一半年內提出申請。
創業類補貼
七、一次性創業資助
補貼對象:初創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女性不超過55周歲、男性不超過60周歲)。
申請條件:1. 初創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高級文憑),且領取畢業證5年內,
(2)返鄉創業人員,具體包括:
第一類:在我市所轄鄉鎮創業(不含創辦個體工商戶)的各類勞動者;
第二類:具有江門市戶籍,離開江門外出求學、務工后返回江門市創業的勞動者;
(3)創辦驛道客棧、民宿、農家樂且營業執照所載地址為鄉鎮(不包括縣城鎮)的人員;
2.初創企業登記注冊滿6個月,申請補貼前連續3個月有在職員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申請時未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補貼標準及期限:10000元的一次性補貼,符合條件人員和創辦主體只能享受一次。
申請材料:(1)身份證;(2)創業者相關身份材料(畢業證書;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等);(3)單位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證明);(4)社保繳納記錄及申請時的參保信息;(5)“經營異常名錄”信息;(6)“小微企業名錄”信息;(7)個人銀行賬戶。
申請說明:屬驛道客棧、民宿、農家樂的,核驗營業執照所載地址為鄉鎮(不包括縣城鎮),其中驛道客棧、民宿還需核驗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登記為“民宿服務”,農家樂還需核驗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登記為“餐飲業”或“餐飲服務”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貼對象應于創辦主體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向登記注冊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本補貼與“五邑菜系”彩虹計劃補貼項目不得疊加享受。
八、創業租金補貼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創業者(女性不超過55周歲、男性不超過60周歲)。
申請條件:1.創業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高級文憑),且領取畢業證5年內;
(2)創辦驛道客棧、民宿、農家樂且營業執照所載地址為鄉鎮(不包括縣城鎮)的人員;
2.初創企業租賃場地用于經營(租賃地址與注冊登記地一致),相關場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自有物業。
3.初創企業申請補貼前連續3個月有在職員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申請時未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補貼標準及期限:補貼標準為實際繳納的租金總額,每年度最高6000元。累計不超過3年。
申請材料:(1)身份證;(2)創業者相關身份材料(畢業證書;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等);(3)場地租用合同及租金發票;(4)單位營業執照;(5)“經營異常名錄”信息;(6)“小微企業名錄”信息;(7)初創企業銀行賬戶。
申請說明:屬驛道客棧、民宿、農家樂的,核驗營業執照所載地址為鄉鎮(不包括縣城鎮),其中驛道客棧、民宿還需核驗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登記為“民宿服務”,農家樂還需核驗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登記為“餐飲業”或“餐飲服務”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貼對象應按年度向登記注冊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首次補貼申請應于相關創業主體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提出。
九、港澳項目入孵租金補貼
補貼對象:港澳項目
申請條件:港澳項目入駐我市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創業。
補貼標準及期限:對于入駐的港澳項目,在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減免租金后,差額部分給予全額補貼。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
申請材料:(1)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和港澳項目簽訂的入駐協議;(2) 支付租金的發票、收據或者銀行流水;(3)港澳居民的有效身份證件;(4) 項目負責人的銀行賬戶。
申請說明:本補貼按照先繳后補、據實補貼的原則,按照年度或半年提出申請,一般上一年度的租金在下一年度上半年內提出補貼申請,上一半年的租金在下一半年內提出補貼申請。
十、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補貼對象:初創企業(所有股東均為法人股東的企業、勞務派遣企業除外)。
申請條件:(1)初創企業招用員工(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申請補貼前連續6個月為招用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申請補貼時仍在本企業就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除外)。(2)初創企業吸納勞動者就業申請補貼后12個月內,不同初創企業吸納同一勞動者就業的不能再次申領補貼。
補貼標準及期限: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申請材料:(1)初創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2)招用人員花名冊、身份證及勞動合同;(3)單位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證照);(4)社保繳費記錄及申請時的參保信息;(5)初創企業銀行賬戶。
申請說明:補貼對象可按年度向登記注冊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首次補貼申請應于相關創業主體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提出,最后一次申請時間不得超過登記注冊之日起4年。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創企業的,只有一家可申請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十一、創業擔保貸款貼息
貸款對象:
1.個人借款人。借款人為重點扶持對象(如高校畢業生)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1)提交貸款申請時年齡女性不超過55周歲、男性不超過60周歲;
(2)有具體經營項目;
(3)已在江門市行政區域內辦理法定登記注冊手續;
(4)在提交貸款申請時,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10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應沒有其他貸款。
對其中的婦女,給予重點支持。其他人員自主創業資金不足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的,除符合前述條件外,所創辦的創業主體登記注冊時間須在3年內。個人借款人合伙經營或創辦企業的,可實行“捆綁性”貸款。
2.小微企業借款人。
(1)在江門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小微企業;
(2)當年(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新招用重點扶持對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8%),且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3)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等嚴重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貸款利率:不超過LPR+50BP。
貼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約2%的年利率給予貼息。
貸款額度:個人貸款額度最高30萬元(成功帶動5人就業的,貸款額度提升至最高50萬元);符合條件的個人借款人合伙經營或創辦企業的可按每人最高30萬元、貸款總額最高300萬元實行“捆綁性”貸款;小微企業貸款額度最高500萬元。
貸款期限:最長可達3年。
十二、創業失敗補償
補貼對象:港澳居民
申請條件:(1)港澳居民在江門市首次創辦企業,至少帶動1人就業并為其參加社會保險;(2)經營滿1年不滿3年創業失敗(因破產清算、資不抵債等原因注銷營業執照的),且注銷營業執照3個月內未再次領取營業執照。
補貼標準及期限:補貼由以下兩部分構成,兩部分總額最高5萬元:(1)根據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企業經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費總額的50%;(2)根據港澳居民學歷情況(以申請補貼時的學歷為準)給予補貼,大專以下補貼1000元,本科補貼3000元,碩士研究生補貼5000元,博士研究生補貼1萬元。
申請材料:(1)創業實體破產清算報告或資產負債報告等材料;(2)畢業證書;(3)港澳居民的有效身份證件;(4)個人銀行賬戶。
十三、創新創業大賽配套獎勵
補貼對象:港澳項目
申請條件:在國家級、省級的創新創業大賽中獲獎,并在江門市注冊成立企業且依法申報納稅(含免稅)的港澳項目。
補貼標準及期限:按獲獎金額1∶1比例給予配套獎勵,每個項目配套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申請材料:(1)獲獎證書;(2)發放獎金的銀行流水;(3)企業銀行賬戶。
注解:
1、港澳在校生:含在國內外高校就讀的港澳籍居民和在港澳高校就讀的內地居民,高校為全日制大專以上。
2、港澳高校畢業生:含在國內外高校畢業的港澳籍居民和在港澳高校畢業的內地居民。
3、港澳居民:指符合內地規定勞動年齡內的香港、澳門戶籍居民,以及在港澳高校畢業的內地戶籍居民,遵紀守法,擁護“一國兩制”。
4、港澳項目:指項目技術帶頭人為港澳居民或創業團隊2/3以上核心人員為港澳居民。
5、初創企業:指在我省登記注冊3年內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成立時間超過3年的個體戶升級為企業的,不屬于本辦法所指的初創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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