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事務)局:
根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78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援助的通知》(粵人社辦〔2014〕120號)、《關于強化業務規范和預算管理促進就業資金均衡有效使用的通知》(粵人社函〔2016〕2483號)、《關于印發
<廣東省“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辦法>的通知》(粵再就辦〔2004〕16號)等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靈活就業登記工作,通知如下:< span>廣東省“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辦法>的通知》(粵再就辦〔2004〕16號)等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靈活就業登記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范圍
(一)五類對象的認定工作。在《關于做好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靈活就業登記工作的通知》(江人社發〔2014〕587號)規定的認定范圍基礎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78號),將退役士兵、刑釋解教人員、戒毒康復人員、精神病康復人員、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納入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范圍,上述對象范圍可參考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屬于戒毒康復人員的,提供由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鄉鎮以上禁毒辦出具的戒毒康復人員證明原件或名單(經禁毒辦蓋章確認);
2.屬于刑釋解教人員的,提供監獄部門出具的刑滿釋放通知原件及復印件;
3.屬于精神病康復人員的,提供治療機構或鑒定機構出具的康復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屬于退役士兵(參加過中國人民解放軍退伍或復員軍人)的,提供退出現役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5.屬于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在同一戶籍家庭中有重大疾病直系親屬)的,提供戶口簿、大病醫療保險報銷或治療機構出具的相關憑證。
(二)部分對象范圍可參考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屬于“城鎮零就業家庭”(指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態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員的,提供居(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申請人全部家庭成員就業情況的證明材料。認定程序應參照《關于印發
<廣東省“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辦法>的通知》(粵再就辦〔2004〕16號)的規定執行,其中不再簽發《“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手冊》的,在其《就業創業(失業登記)證》中“其他記載事項”簽注“認定為零就業家庭”。< span>廣東省“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辦法>的通知》(粵再就辦〔2004〕16號)的規定執行,其中不再簽發《“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手冊》的,在其《就業創業(失業登記)證》中“其他記載事項”簽注“認定為零就業家庭”。<>
2.屬于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的,提供戶口簿、縣級以上扶貧部門認定為貧困家庭證明材料或名單,以及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家庭成員無一人在第二、三產業就業的情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屬于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提供戶籍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的本人被征地而失去土地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以及所在村集體被認定失去全部土地的證明或批文(所在村委會蓋章確認與原件相符)。
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的工作要求
在認定就業困難人員過程中,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甄別申請人是否處于無業狀態。
1.重點甄別其是否已在單位就業,或已實現靈活就業,或已參加社會保險(不含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一檔的情況,下同)或已自主創業等,結合就業實名制信息系統與實地檢查的方式,加強審核工作。對于各類就業援助對象,未進行失業登記的,要首先進行失業登記。
2.不符合辦理失業登記的,視為處于非失業狀態。居住半年以上并申領居住證、當前未參加社會保險、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法定勞動年齡內的無業城鎮常住人員,可以辦理失業登記,并核發《就業創業(失業登記)證》。登記失業人員,應當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積極求職,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培訓。
(二)甄別申請對象是否具有就業愿望。
1.受理申請時要及時提供就業幫扶。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辦理就業困難人員登記之前,要先對就業援助對象實施Ⅰ級就業幫扶,對其開展一次政策宣講、一次就業指導、一次崗位推薦的“三個一”基礎援助,對無正當理由三次或三次以上拒不接受推薦就業和公共就業服務的,不予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2.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推薦就業和公共就業服務的情況。在就業困難人員認定過程中,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如實記錄提供公共就業服務和推薦就業的情況,包括服務時間、服務內容、服務結果以及申請人是否接受服務等情況,由申請人簽名確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視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推薦就業和公共就業服務。
(1)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薦就業后,非因自身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等原因拒絕到推薦單位就業,或拒絕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具的就業推薦書上簽名,或者經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推薦就業后,非單位原因本人無正當理由辭職等。
(2)申請人拒不參與公共就業服務活動,或者拒絕在服務記錄上簽名。
(3)在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過程中,拒絕進行求職登記或者求職登記過程中弄虛作假。
三、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后的服務和管理
(一)加大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力度。對于已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實行Ⅱ級就業幫扶,在提供“三個一”基礎援助的基礎上,對其再提供三個崗位信息,不挑不揀30天內幫助其實現就業。30天內未有合適崗位或未能實現就業(含靈活就業)的,應繼續做好為就業困難人員推送崗位等援助活動。對無正當理由三次或三次以上,拒不接受推薦就業和公共就業服務的,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
(二)建立就業困難人員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就業援助對象定期聯系和跟蹤制度,及時掌握就業援助對象的就業狀態變化情況,對于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就業援助服務,或已不符合就業援助對象條件的人員,不再納入就業援助對象范圍,具體情形有:
1.無正當理由三次或三次以上,拒不接受推薦就業和公共就業服務的;
2.主動終止就業要求的;
3.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6.被強制戒毒執行、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強制進行精神病治療的;
7.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和享受最低保障待遇家庭實現脫貧的;
8.贍養的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死亡的;
9.未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連續6個月無法與其聯系);
10.在就業困難人員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或有其他弄作假行為的。
因上述第10種情形,被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且已領取了補貼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予責令其退還補貼,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三)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的信息化動態管理。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做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變更、取消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到企業用工及人力資源服務平臺信息系統。
四、進一步規范靈活就業登記工作
(一)靈活就業登記的內容。靈活就業登記應包括勞動者個人信息、就業詳細形式、就業時間、收入情況、就業單位或雇工情況以及相關協議證明等情況,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不得辦理靈活就業登記。
(二)靈活就業登記核實工作。
1.在靈活就業登記過程中,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嚴格履行核實責任,防止發生無就業愿望或未真正靈活就業等,不符合條件人員弄虛作假、騙取補貼等情況。對首次進行靈活就業登記的人員,應當審核其相關證明材料,并由受理申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實際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等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在受理申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所在地以外,實現靈活就業的,由靈活就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協查。
2.靈活就業形式屬于用人單位非全日制用工的,應當核查其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3.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按季度對靈活就業人員進行登記。當季度就業情況沒有變化的,在靈活就業人員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其勞動就業情況、填寫備案登記表后,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就業登記備案的情況進行復查。就業情況發生變化的,應按照首次就業登記的規程,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審核相關材料并進行現場核查。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9月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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