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18010
各市(區)殘聯、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事務)局:
為深入貫徹《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121號)和《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實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16〕11號)文件精神,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維護殘疾人平等就業權,全方位推動我市殘疾人就業工作。市殘聯、市財政局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聯合制定了《江門市殘疾人聯合會 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江門市扶持殘疾人就業創業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門市殘疾人聯合會 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9月30日
江門市殘疾人聯合會 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江門市扶持殘疾人就業創業辦法
第一條 為扶持和促進殘疾人就業創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聯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和《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實施方案》等法規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8級),且戶籍屬于本市行政區域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殘疾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社會服務機構、合伙組織和基金會(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第四條 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達標,且安排殘疾人就業連續3年(含3年)以上的用人單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機關、事業單位除外),按照用人單位繳納殘疾人社會保險費月份補貼,補貼標準按當地當年單位繳納社會保險(養老、失業、工傷、生育、醫療五險之和)繳費工資下限不低于5%執行。該補貼實行先繳后補,年審后次年發放,1年1次,累計補貼不超過5年。補貼所需經費由各市(區)財政統籌解決。
第五條 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在崗就業滿1年(含1年)以上的用人單位進行社會保險補貼,依照《江門市殘疾人聯合會 江門市財政局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行社會保險費資助辦法》(江殘聯〔2016〕2號)文件執行。
第六條 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標且殘疾人連續在崗1年(含1年)以上或已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就業扶貧、創業創新孵化基地(行政事業編制單位除外)給予一次性殘疾人就業環境改造、就業設施設備等費用補貼扶持。其中帶動安置80名(含80名)殘疾人以上的給予30萬元補貼,帶動安置50名(含50名)殘疾人以上的給予20萬元補貼,帶動安置30名(含30名)殘疾人以上的給予10萬元補貼,帶動安置10名(含10名)殘疾人以上的給予5萬元補貼。
對帶動10戶(含10戶)以上困難殘疾人家庭且每戶年人均收入1萬元(含1萬元)以上的扶貧就業基地,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次性總額1-5萬元扶持金。
補貼經費列入年度預算,由市財政統籌解決,各市(區)可結合當地實際分類進行施補。
第七條 對通過認定的輔助性就業服務機構,按其投入輔助性就業服務綜合資金每個給予5萬元補貼,分兩年落實到位,每年每個補助2.5萬元。補貼資金用于建設、場地租金、輔助就業設備設施、環境改造、運作經費等。補貼經費列入年度預算,由市財政統籌解決,各市(區)可結合當地實際分類進行施補。
第八條 對在工商行政部門或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具有職業介紹資質,能提供免費或優惠就業服務的社會職業中介機構或社會組織,推介殘疾人實現就業的給予職業介紹獎勵。獎勵標準按其服務后簽訂1年(含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崗就業6個月(含6個月)以上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工資待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實際就業殘疾人每人5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職業介紹獎勵(財政已經給予補貼或者政府購買服務已經提供資金的中介機構除外,社會就業服務機構對同一殘疾人的就業推薦服務,不可以享受二次職業介紹獎勵)。所需經費由各市(區)財政統籌解決。
第九條 對分散按比例就業、集中安置就業、自主創業、個體就業等在崗的參保殘疾人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根據類別分別給予參保滿1年(含1年)以上的殘疾人實際參保月份社會保險補貼,對持有殘疾證一至二級視力、一級肢體、各級別智力和精神殘疾人,持有殘疾軍人證一至三級的殘疾軍人,補貼標準按當地當年個人繳納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兩險之和)繳費工資下限不低于10%執行;對持有殘疾證三至四級視力、二至四級肢體、各級別聽力和言語殘疾人,持有殘疾軍人證四至八級的殘疾軍人,補貼標準按當地當年個人(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編在崗人員除外)繳納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兩險之和)繳費工資下限不低于5%執行。該補貼實行先繳后補,年審后次年發放,1年1次,累計補貼不超過5年。補貼所需經費由各市(區)財政統籌解決。
第十條 對不能正常融入勞動力市場的殘疾人提供輔助性就業服務并給予輔助性就業津貼。輔助性就業津貼(含政府部門、機構給予殘疾人發放的各類補貼、不低于江門市最低工資1/4的勞動報酬)(缺勤除外),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殘疾人支付。輔助性就業服務機構殘疾人日工作時間不少于3小時或周工作時間不少于15小時,因病假等實際情況缺勤的,按實際出勤天數發放,支付標準不低于10元/天,同時,為輔助性就業的殘疾人購買人身意外保險。所需經費由各市(區)財政統籌解決。
第十一條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展殘疾人就業援助和服務、創業扶持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招聘、失業登記、職業指導、就業推薦、失業臨救、就業困難慰問等就業服務,為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社會組織開展殘疾人就業保障提供必要性支持。就業工作所需經費由市及各市(區)財政各自統籌解決。
第十二條 鼓勵扶持農業龍頭企業、農村專業合作社、種養大戶、創業創新基地吸納帶動殘疾人就業創業,支持通過殘疾人扶貧資金作股金、貧困殘疾人土地經營權和林權入股等方式參與主體經營和收益分配,實現農村殘疾人資產增值,收入增加。
第十三條 殘疾人自主創業須滿足以下條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連續經營6個月(含6個月)以上,并依法納稅,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或有1年(含1年)以上的場地租賃合同(服務協議)。殘疾人發展生產須滿足以下條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加工業。自主創業和發展生產可申請場租補貼、設備補貼、種苗及農資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一)場租補貼。殘疾人租賃場地、攤位自主創業,以實際租金為限額,憑租金支出有效證明(合同、發票)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5000元的補貼。
(二)設備補貼。殘疾人自主創業購置生產、經營必需的設施設備、工具、儀器等,憑購買發票等有效證明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5000元的補貼。
(三)種苗及農資補貼。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加工業,憑支出有效證明,給予最高不超過5000元的補貼。
以上補貼可疊加,但每戶獲得補貼最多不超過1萬元。補貼項目和補貼資金由縣(市、區)級殘聯審核。補貼經費列入年度預算,市級財政補貼5000元,不足部份由各市(區)財政統籌解決。
第十四條 殘疾人創辦初創企業(國家限制行業除外)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其中個人貸款額度最高20萬元,合伙經營或創辦小企業的可按每人不超過20萬元、貸款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額度實行“捆綁性”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300萬元。在規定的貸款額度內,個人貸款和捆綁性貸款可按照貸款基準利率最高上浮3個百分點據實給予貼息;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按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資助經費由各市(區)財政統籌解決。
第十五條 對以培訓殘疾人為主的中等(含中等)以上教育培訓服務機構,實施無障礙環境或設施設備改造,經市殘疾人聯合會審核符合條件要求的,給予教育培訓服務機構每年不超過5萬元的費用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累計補貼不超過5年)。補貼經費列入年度預算,由市財政統籌解決。
第十六條 殘疾人每年可免費參加由市及各市(區)兩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組織或委托有資質就業培訓機構舉辦的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每人每年限申請一次。
第十七條 對經戶籍所在地殘聯同意后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參加培訓的殘疾人,憑培訓機構開出的發票及資格證書,當地殘聯給予培訓補貼,每次補貼不超過1000元,每人每年限申報一次。所需經費由各市(區)財政統籌解決。
第十八條 未就業殘疾人參加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由主辦機構購買殘疾人在培訓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另給予每人每天不低于50元的綜合補貼,由主辦機構負責食宿的不發補貼,按實際來往交通費報銷。所需經費由各市(區)財政統籌解決。
第十九條 對上一年考取初級職業資格證書的殘疾人,補助 600元;考取中級職業資格證書的殘疾人,補助1000元;考取高級職業資格證書的殘疾人,補助1500元。補助以殘疾人年度考取的職業資格最高級別為準。若下一年考取更高級別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按規定再次給予補助(由當地殘聯資助殘疾人免費考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再納入補助范圍)。補助經費列入年度預算,由各市(區)財政統籌解決。
第二十條 對參加國際性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的殘疾人,給予培訓費、交通費、住宿費、比賽器材費每項不超2萬元的補助;參加全國性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的殘疾人,給予培訓費、交通費、住宿費、比賽器材費每項不超1萬元的補助。資助經費列入年度預算,由市財政統籌解決,各市(區)可結合當地實際分類進行施補。
第二十一條 對參加國際性、全國性、省級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獲獎的殘疾人按省獎勵標準給予1:1配套獎勵資金。參加市級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獲獎的殘疾人,獎勵分別為:一等獎3000元,二等獎2000元,三等獎1000元。由市財政統籌解決,各市(區)可按市級獎勵標準給予1:1配套獎勵資金,獎勵資金列入年度預算。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貸款貼息、培訓補貼政策與《廣東省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財社〔2015〕109號)、《轉發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廣東省省級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江財社〔2014〕93號)、《轉發<關于進一步落實勞動力技能晉升培訓政策的意見>的通知》(江人社函〔2014〕555號)中的貸款貼息、培訓補貼政策發生重疊的,由申請人自主選擇,不能重復享受。
第二十三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對申請資助項目及資金使用進行嚴格的審核、公示和績效審計,確保相關經費嚴格按照批準后的年度支出預算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扶持資金的,各市區財政、殘聯要立刻追回全部資金,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江門市殘疾人聯合會 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江門市扶持殘疾人就業創業辦法》解讀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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