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關雇員管理,保障機關及其雇員的合法權益,深化機關用人制度改革,提高機關工作效能和管理、服務水平,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直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機關)的雇員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關雇員(以下簡稱雇員),是指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在核定的雇員員額內,以合同形式從社會雇用,并服務于機關某一部門或從事機關某項工作的人員。
雇員一般不得從事涉及國家秘密的崗位和工作,確因工作需要從事的,須符合涉密人員確定要求,并按照涉密人員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條 訂立雇用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用人單位與雇員應當按照雇用合同的約定履行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雇員的綜合管理。雇員用人單位負責雇員具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 雇員由用人單位雇用。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解決。
第二章 配置和分類
第七條 雇員配置應堅持少而精的原則,實行員額總量控制。
第八條 雇員分為高級雇員和普通雇員。
高級雇員是指機關為提高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水平的需要而雇用的高級專業人才。高級雇員一般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副高以上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并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解決疑難問題的能力,在本專業領域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工作業績突出。
普通雇員是指機關因承擔階段性任務、專項任務,或完成單位內部輔助性、操作性工作和后勤服務工作而雇用的人員。普通雇員根據崗位不同,分為專業技術崗位普通雇員、輔助管理崗位普通雇員、工勤崗位普通雇員。
專業技術崗位普通雇員是指機關雇用于專業性、技術性工作崗位的人員。專業技術崗位普通雇員一般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并具有雇用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執(職)業資格。
輔助管理崗位普通雇員是指機關雇用于輔助性、事務性工作崗位的人員。輔助管理崗位普通雇員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并具有雇用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
工勤崗位普通雇員是指機關雇用于后勤服務工作崗位的人員。工勤崗位普通雇員一般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學歷或技師以上職業技術資格。
第三章 雇用條件和程序
第九條 雇用雇員應當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用人標準,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考。
因專業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崗位,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意,可通過其他選考方式雇用。
第十條 雇員招考對象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愿意履行雇員的義務;
(三)具備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四)高級雇員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普通雇員年齡一般在35周歲以下;
(五)符合雇用崗位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本地緊缺專業、特殊崗位需要的人員,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同意,可以適當放寬年齡或學歷要求。
第十一條 雇員招考對象不得報考與本人有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近姻親關系,且擔任副科級以上職務的親屬所在單位的崗位。
第十二條 公開招考雇員的,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員額。用人單位需在已核定的雇員員額總數內申請使用雇員員額。其中,申請使用高級雇員員額的,需同時征求市財政局意見。
(二)申報計劃。用人單位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報送雇員招考計劃。招考計劃應包括招考人數、招考崗位職責和資格條件要求、考試方式等。普通雇員招考計劃,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準;高級雇員招考計劃,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三)公開招考。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用人單位根據核準的雇員招考計劃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根據考試、體檢和考察結果,擇優確定人選,并進行公示。
(四)批準雇用。雇用普通雇員,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批;雇用高級雇員,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五)簽訂合同。經批準雇用的人員,由用人單位與其簽訂雇用合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雇員的基本情況及時進行更新、管理。涉及人員增減的,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
第十四條 雇員工資福利標準依據受雇工作崗位和所承擔的任務、雇員的工作經驗和素質能力、受雇崗位所需人才類型的社會相應工資水平和地方財力等因素予以確定。
高級雇員的工資標準,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由用人單位提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普通雇員的工資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雇員的工資按月發放。試用期執行試用期工資標準。
雇員的加班工資、節假日工資的計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 雇員休假、病假、事假以及工傷、撫恤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雇員按照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雇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與機關公務員掛鉤。
第五章 考核和獎懲
第十九條 雇員在雇用期內的表現,由用人單位負責考核。考核包括試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滿考核。試用期考核和雇用期滿考核結果分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年度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考核結果作為雇員續雇、解雇和獎懲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雇員受雇期間工作成績突出,或有其他顯著功績的,由用人單位給予表揚、獎勵。
第二十一條 雇員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相應規定處理;有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按照雙方簽訂的《江門市直機關雇員雇用合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雇員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雇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止。原《江門市直機關雇員管理試行辦法》(江府辦〔2008〕10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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