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事局、省直各單位: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及我省實際情況,現就2006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員假期工資計發問題通知如下:
一、病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一)已轉正定級人員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機關公務員為職務工資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崗位工資與技術等級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崗位工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崗位工資與薪級工資之和,下同)全額發給。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基本工資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3、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基本工資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基本工資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按90%計發。
(二)試用期、見習期、學徒期和熟練期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試用期、見習期、學徒期和熟練期人員的病假工資,以其試用期、見習期、學徒期和熟練期的工資標準為基數,按以上辦法計發。
(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等稱號、獲得國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等,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二、事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一)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資照發。
(二)當年事假累計在21-30天的,基本工資按本人日基本工資的80%計發(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21.75天,下同);累計在31-50天的,基本工資按本人日基本工資的50%計發;累計超過5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基本工資。
三、探親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基本工資照發,其他津貼補貼和獎金按規定可繼續發放。
四、年休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規定的年休假時間內,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全部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按規定發放的各津貼、補貼和獎金,下同)照發。
五、產假、哺乳假、看護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一)機關、事業單位女工作人員產假期間的工資,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期間全部工資照發;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二)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工作人員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哺乳假的,哺乳假期間發給不低于75%的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哺乳假的,哺乳假期間發給不低于75%的本人基本工資,其他津貼補貼和獎金按各有關規定執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男工作人員請看護假期間的工資,如其配偶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看護假期間全部工資照發;否則按事假有關規定執行。
六、婚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規定的結婚假期(含晚婚增加假期)內全部工資照發。
七、喪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規定的喪假期間內全部工資照發。
八、本通知從本文下發之日起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00九年八月二日
江門市政府門戶網站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