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財政局國家稅務
總局江門市稅務局 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階段性
下調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工作的通知
江人社發〔2019〕129號
市社保局,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以下簡稱國辦發〔2019〕13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階段性下調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明電〔2019〕49號,以下簡稱粵人社明電〔2019〕49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進一步降低我市工傷保險費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費標準和執行期限
根據國辦發〔2019〕13號要求,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截止2018年底,我市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為29個月。為進一步降低我市用人單位用工成本,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要求,在我市執行《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印發江門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的通知》(江人社發〔2016〕180號,以下簡稱江人社發〔2016〕180號)的基礎上實施階段性降費。
(一)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我市各參保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由現已執行的“統一階段性下調20%”調整為“統一階段性下調50%”。
(二)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我市各參保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按江人社發〔2016〕180號執行浮動費率的基礎上,統一階段性下調50%。
(三)我市五類至八類行業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分別下調至各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0%、1.2%、1.3%、1.4%的階段性降費政策執行至2021年4月30日止。
二、關于2019年5月、6月保費的處理辦法
在粵人社明電〔2019〕49號下發前,我市已經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下調我省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通知》(粵人社規〔2018〕13號)規定下調20%征收了2019年5月份工傷保險費,為落實好國辦發〔2019〕13號要求,2019年6月份需加大相應下調費率比例,實現整體降低平均費率目標,減少對參保單位繳費操作的影響。具體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對于6月份新辦理參保的用人單位,在執行基準費率的基礎上統一階段性下調50%;
(二)對于5月份已經參保繳費且6月份仍正常參保繳費的用人單位,在實施浮動費率的基礎上統一階段性下調80%。
三、工作要求
(一)在本《通知》執行期限內,落實階段性下調工傷保險費率要求,由稅務部門從參保繳費申報信息系統直接按規定比例統一下調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不需各參保單位另行申請。
(二)各市(區)社保局、稅務局應按照《通知》要求及時調整工傷保險基準費率表、浮動費率表等參數表和調整相關信息校驗規則,做好信息系統對接,確保參保人待遇不受影響。
(三)繼續階段性下調工傷保險費率,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要部署,各市(區)、各有關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快推進力度,保證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平穩銜接、順利實施,確保降費政策落地見效。
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反映。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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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