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發〔2014〕364號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江海區社會事務局)、地方稅務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根據《關于調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下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3〕268號)和《關于公布2014社會保險年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粵人社函〔2014〕1339號)的要求,結合我市社會保險工作實際,現就2014社保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江門市社會保險繳費工資上下限和繳費比例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下限和單位繳費比例
以全省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值的60%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下限,即2014社會保險年度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下限為2139元,個人月工資收入低于2139元的,以2139元為繳費工資;上限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300%(即13404元)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21%,其中: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13%,個人繳費比例為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下限同步調整為2139元,繳費比例為20%。
二、其余社會保險費繳費標準暫不變
(一)暫緩調整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繳費工資下限。2014社會保險年度我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繳費工資上限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571元的300%(即10713元)執行;下限仍按照2291元的60%(即1375元)執行。
(二)暫緩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上下限。按照江府辦〔2010〕107號和江人社發〔2013〕797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即參保人上年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月平均數超過最低繳費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征;低于最低繳費工資的,按最低繳費工資計征。2014年(1-12月)全市最低繳費工資仍按2013年標準即2100元執行。
(三)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維持不變。醫療保險繳費比例:以單位參保的,單位按繳費工資的6.5%繳納,個人按繳費工資的2%繳納;以個人身份(含靈活就業人員,下同)參保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個人按最低繳費工資的8.5%繳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個人按最低繳費工資的6.5%繳納。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為2%,其中: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1.5%,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0.5%。工傷保險仍按江人社發〔2012〕642號文的規定實行浮動費率。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45%,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四)用人單位職工應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應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農民合同制工與城鎮職工同樣繳費、享受同等待遇。
三、執行時間: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
江人社發[2014]364號附件2:粵人社函[2014]1339號.tif
江人社發[2014]364號附件1:粵人社發[2013]268號.tif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7月7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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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