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統計局,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各縣(市、區)稅務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我市用人單位應當以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的繳費工資之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應當以本人工資為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繳費工資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職工工資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為基數計算繳費,即25599元。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 江門市統計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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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