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發〔2015〕524號
市社保局,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社會事務局):
現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明電〔2015〕63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新增重性精神疾病特定病種
從
二、重性精神疾病《特定病種門診專用證》申請辦法
重性精神疾病《特定病種門診專用證》申請,由參保人或家屬向我市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江門市第三人民醫院、新會區第三人民醫院、開平市第三人民醫院、臺山市斗山鎮中心衛生院、臺山市慢性病防治站、鶴山市慢性病防治站、恩平市慢性病防治站)提出,精神衛生醫療機構代參保人向屬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指定專人負責重性精神疾病《特定病種門診專用證》申請受理業務。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特定病種門診專用證》;不符合條件的,社保經辦機構應書面告知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應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交參保人以下申請材料:
1.《江門市基本醫療保險特定病種門診專用證登記表》(鑒定醫生簽名需經2名精神科執業醫師簽名);
2.病歷資料或出院小結、檢查報告結果原件及復印件、疾病診斷證明原件(疾病診斷證明需加蓋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公章);
3.參保人近期 1 寸免冠照片一張、身份證和江門市社會保障卡。
精神衛生醫療機構鑒定醫生依據《臨床診療指南—精神病學分冊》、《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或《ICD-10精神與行為障礙分類》及相關診療規范,結合參保人現病史、既往史、精神狀況檢查、體檢和輔助檢查進行診斷后出具疾病診斷證明。診斷條件不具備,或者不能確定診斷的,應請上級精神衛生醫療機構進行診斷和復核診斷,再按上述申請規定辦理《特定病種門診專用證》。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應將鑒定醫生名單報屬地社保經辦機構備案,鑒定醫生情況變更的,應及時向屬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原持精神病《特定病種門診專用證》參保人,符合重性精神疾病條件,經我市精神衛生醫療機構診斷后,需按本通知要求重新辦理《特定病種門診專用證》,方可享受重性精神疾病相應的待遇;不符合重性精神疾病條件的,仍可按精神病(重性精神疾病除外)享受待遇。
附件:關于做好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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