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發〔2010〕420號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門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江府〔2010〕16號)的規定,我局制定了《江門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和繳費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江門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
登記和繳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組織實施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城鄉醫保),根據《印發江門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江府辦[2010]1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保范圍包括《暫行辦法》規定的城鎮居民、農村居民、非本地戶籍的在校學生等。
第三條 特定參保人范圍包括《暫行辦法》規定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指各市、區民政部門核發“低收入家庭證”的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殘疾人,轉復退軍人等優撫對象等。
第四條 鄉鎮(街道)社會保險管理所和社保協理員的經辦職責:
(一)鄉鎮(街道)社會保險管理所經辦職責
1、向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宣傳政策、接受參保的政策咨詢等工作,并積極動員其參保。
2、指導本轄區居民辦理參保手續。
3、負責本轄區參保人資料的審核、錄入、復核和匯總,紙質和電子參保登記表的編報。
4、對社保協理員送交的參保人信息數據資料進行審核和信息數據導入工作。
5、發放社會保障卡或城鄉居民醫保卡。
6、按規定協助辦理醫療保險待遇其他相關業務。
目前未建立鄉鎮(街道)社會保險管理所的地區,暫由原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經辦部門分別負責相關工作。
(二)社保協理員職責
1、向符合參保條件的本村居民宣傳政策、接受參保的政策咨詢等工作,并積極動員其參保。
2、指導本村居民辦理參保手續,并協助督促未參保居民或繳費未成功的居民按規定參保。
3、負責本村參保人資料的審核、錄入、復核和匯總,紙質和電子參保登記表的編報。
4、協助做好本村居民城鄉醫保個人繳費和報銷工作。
5、按規定將通過審核的參保人資料錄入信息數據庫,并送當地社會保險管理所審核。
6、發放城鄉居民醫保卡。
第五條 城鄉醫保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社保年度。繳納城鄉醫保費后,年度內中途不作退費。
第六條 參保繳費辦法
每年10月1日至為城鄉醫保下一社保年度繳費期,城鄉居民參保必須按繳費標準,一次性足額繳納全年城鄉醫保費,并按以下辦法參保繳費:
(一)城鎮居民參保繳費
1、參保繳費程序
首次參保的城鎮居民,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開戶銀行存折和委托商業銀行代扣繳醫療保險費授權書等資料到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管理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已參保的城鎮居民,每年11月前,應按公布的個人繳費標準,將應繳費用存入銀行,由商業銀行直接從個人繳費存折中代扣代繳。扣費成功的,方可確認個人參保資格。
2、參保須提供材料
參保時需填寫《江門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詳見附件1)并攜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未辦理身份證的少年兒童除外)原件及復印件、開戶銀行存折(銀行卡)及復印件、《委托金融機構代扣繳醫療保險費、社保卡工本費授權書》(以下簡稱《委托授權書》,詳見附件2)等資料。
(二)農村居民繳費
1、參保繳費程序
由村委會牽頭,村民小組具體負責,根據公布的個人繳費標準,統一向農戶收取或從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中代扣代繳城鄉醫保費,并建立統一的參保登記名冊。村委會社保協理員將參保登記名冊匯總、初審后,報送社會保險管理所審核。經審核后,社會保險管理所出具繳費憑證。社保協理員持繳費憑證到指定商業銀行將本村收繳的城鄉醫保費存入當地城鄉醫保基金財政專戶,將參保人員資料按規定錄入信息數據庫,送當地社會保險管理所審核后導入城鄉醫保信息管理系統,確認個人參保資格。
有條件的農村居民可按城鎮居民繳費辦法實行銀行代扣代繳,并在每年繳費期間,將個人繳費存折交村委會驗證存款余額,確保按時足額繳費。
2、參保須提供材料
參保時需填寫《申請表》,并提供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由銀行代扣代繳的,還須提供開戶銀行存折(銀行卡)及復印件、《委托授權書》等資料。
(三)在校學生參保繳費
1、參保繳費程序
大學生、中職技校生、非本地居民戶籍且在本市全日制中、小學就讀的在校學生或幼兒園、托兒所兒童,由學校統一組織、統一收費、統一登記造冊、統一在學校開設的銀行賬戶或學生個人開設的銀行賬戶代扣繳費,并由學校所在地社會保險管理所上門統一辦理參保繳費登記手續。
2、參保須提供材料
需填寫《申請表》,并提供學校開設的銀行賬戶或學生個人開設的銀行賬戶復印件、《委托授權書》等資料。
(四)特定參保人參保繳費時還須提供縣級以上民政、殘聯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特定參保人專項補助資金,統一由所屬轄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負責匯總資料后,報同級民政、殘聯部門撥付。
第八條 社會保障卡(城鄉醫保卡)發放和領取
(一)城鎮居民統一使用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險管理所應按有關規定,統一辦理社會保障卡,參保人在規定時間內到社會保險管理所領取社會保障卡。
學校統一組織參保的學生,社會保障卡由學校統一領取和發放。
社會保障卡工本費統一由銀行從參保人的銀行存折(銀行卡)中代扣繳。
(二)農村居民參保人按規定辦理江門市城鄉居民醫保卡或社會保障卡。
農村居民醫保卡工本費由參保人個人支付,在參保繳費時統一收繳。農村居民參保繳費由銀行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障卡工本費統一由銀行從參保人的銀行存折(銀行卡)中代扣繳。
社保協理員統一在社會保險管理所領取城鄉居民醫保卡或社會保障卡后,根據參保登記名冊及時向參保人發放。
(三)特定參保人免收社會保障卡(城鄉醫保卡)制卡費,所需費用由當地協調有關部門解決。
第九條 參保人因身份、戶籍、銀行繳費賬戶發生變化時,須在每年9月底前到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管理所或社保協理員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時需填報《江門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變更、停保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詳見附件3),并持以下相關證明資料及復印件:
城鄉居民成為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員的,需提供縣級以上民政、殘聯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
城鄉居民戶籍、銀行繳費賬戶發生變化時,需提供戶籍變更證明或新繳費銀行存折(銀行卡)。
第十條 停保手續
(一)參保人因遷出、死亡、就業、應征入伍等原因停止參加城鄉醫保時,須每年9月底前到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管理所或社保協理員處填報《登記表》,辦理停保手續。
(二)參保人不辦理停保手續的,按新社保年度繳費標準由商業銀行直接代扣代繳。
第十一條 參保人要確保每年在繳費賬戶儲足繳費金額,因賬戶余額不足等原因,導致未能按時代扣個人繳費的,視為自動棄保。
附件:(點擊下載)
1、江門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參保申請表;
江門市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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