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勞社[2007]682號
市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維護和保障女職工生育保險的合法權益,扭轉我市市區(不含新會區,下同)生育保險基金的赤字局面,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調整江門市市區生育保險費征繳費率和待遇標準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將市區生育保險基金的征繳由原來按本單位職工人數每人每月1.5元征收,調整為單位每月按所屬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0.45%的比例繳納,被保險人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市(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為基數計征;高于300%的,按300%為基數計征。
(二)生育保險的發放標準按順產由原1800元調整為2000元、難產由原2300元調整為3000元。
(三)生育保險的其他有關規定,仍按《江門市直單位女職工生育基金統籌辦法》(江府辦函[1992]44號)執行。
(四)調整后的生育保險費征繳費率和待遇標準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江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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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