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勞社[2006]115號
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門市直國家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江府辦[2006]14號)和《江門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江府辦[2006]15號)的規定,市直國家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辦法(以下簡稱公務員醫療保險),從
一、江門市直財政統發工資的機關、事業單位(下稱單位)及其所屬的國家公務員(含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下稱被保險人),均須參加公務員醫療保險。
非市直財政統發工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可按“自籌資金、共擔風險”的原則參照執行,也可以選擇按原《江門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執行。
二、公務員醫療保險參保辦法
(一)江門市直財政統發工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從2006年4月起統一按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提供的繳費金額的明細資料(含單位、個人),每月依時向地稅局申報繳費。有關繳費信息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網絡提供給各預算單位。被保險人從
(二)非市直財政統發單位的機關、事業單位如選擇參照公務員醫療保險參保的,需書面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保局)征管科備案后,再向地稅局申報繳費。參保單位依時足額繳納醫保費后,被保險人從繳費的次月15日起享受相關待遇。
三、公務員醫療保險的繳費工資構成
(一)財政統發工資單位各類人員的繳費工資構成
1、機關單位在職工作人員繳費工資構成包括:基本工資、特殊崗位津貼、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補貼、月度崗位津貼、月度考核獎、上年度四大節目津貼及稱職獎的月均額度。
2、市直中小學在職教師繳費工資構成包括:基本工資、教齡津貼、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補貼、月度崗位津貼、月度考核獎、上年度績效工資和四大節目津貼及稱職獎的月均額度。
3、其他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繳費工資構成包括:基本工資、房貼、工資發放表中的職務崗位津貼、上年度四大節目津貼及稱職獎的月均額定。
4、退休人員繳費工資構成包括:基本退休費、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補貼、生活補貼、上年度四大節目津貼月均額度。
(二)非財政統發工資單位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繳費工資按工資總額申報。
四、本社保年度公務員醫療保險繳費工資的上下限
(一)財政統發工資人員醫療保險繳費工資按本人上月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退休人員按上月退休費總額為基數申報。繳費工資低于1317元的,按1317元申報,高于市區上年度職工月人均工資收入300%的,按本人上月工資總額申報。
(二)非財政統發工資人員醫療保險繳費工資按本人上月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退休人員按上月退休費總額為基數申報。繳費工資下限以市直公務員上年度月人均實際支出費用總額為依據確定,繳費工資低于2224元,按2224元申報,高于市區上年度職工月人均工資收入300%的,按本人上月工資總額申報。
五、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
單位繳納醫保費標準:在職人員按上月工資總額的6.5%繳納;退休人員按上月退休費總額的6.5%繳納過渡性醫療保險補償費。
被保險人醫保費繳費標準:在職人員按本人上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退休人員個人不需繳納醫保費。
六、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繳費比例
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繳費比例采用過渡辦法實施。即單位繳納醫療補助費標準:從2006年4月至12月,在職人員按上月工資總額的0.5%繳納,退休人員按上月退休費總額的0.5%繳納;從2007年1月起在職人員按上月工資總額的1.5%繳納,退休人員按上月退休費總額的1.5%繳納。
七、社保費由地稅局統一征收,單位于每月15日前向地稅局申報繳費,每月人員的增減變動(包括在職或退休人員增減變動),需到地稅局辦理。
退休人員發生增減變動時,仍按江社保[2003]14號文的規定執行。凡發生新增退休人員,除到地稅局辦理社會保險繳費變動外,還需帶退休審批表到社保局征管科辦理參保人員狀態變動登記。
江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人事局
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
江門市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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