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社會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維護持卡人合法權益,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人社部發〔2011〕47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社會保障卡,是指根據國家統一規劃,由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行,用于個人辦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享受社會保障、金融服務及其他社會公共服務的多功能智能卡。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卡的申領、制作、發放、使用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規程。
第四條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社會保障卡的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工作。
江門市社會保障卡管理中心是落實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社會保障卡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的機構,負責全市社會保障卡的制作、發行、使用和維護統籌、組織、管理等工作。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受理轄區內社會保障卡管理以及相關政策咨詢、監督投訴工作。
各社會保障卡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具體辦理各自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卡的申領受理、信息采集、發放、變更、掛失、注銷等工作。江門市社會保障卡管理中心授權的業務代理機構協助進行信息采集、系統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 社會保障卡的申領,采取個人零星申領和集中批量申領兩種方式,個人可自主選擇申領方式。個人零星申領,由個人到代理銀行服務網點直接辦理申領工作;集中批量申領,按照用人單位的申請確定其代理銀行,并由代理銀行上門集中辦理申領工作。各代理銀行應當服從江門市社會保障卡管理中心的統一調配,規范發放業務。
社會保障卡的發放對象為本市戶籍人員以及依法享受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務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第二章 社會保障卡的制作與服務要求
第六條 江門市社會保障卡管理中心按照《社會保障(個人)卡規范》和《中國金融集成電路(IC)卡規范》(JR/T 0025—2010)標準統一制作社會保障卡,并記錄個人信息。
第七條 社會保障卡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1.身份憑證。作為就業服務、用工備案、就業扶持政策和參保登記、繳費申報、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醫療費用報銷、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等業務辦理的身份憑證。
2.信息查詢。以社會保障卡為入口,持卡人可登錄網站或通過觸摸屏查詢相關信息,可在網上辦理有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
3.醫療費用結算。憑卡可辦理在本統籌地區及跨統籌地區醫療費用即時結算,具體操作按醫療保險相關規定。
4.社會保險費繳納。包括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和銀行代扣等。
5.待遇領取。包括養老金、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各項社會保險一次性待遇、醫療費用等報銷返還,以及面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的各類扶持政策補貼等領取。
6.其他便民服務。可作為銀行卡(暫支持人民幣借記應用)使用,具有工資發放、現金存取、轉賬、消費等金融功能,并逐步拓展在各項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一卡通”應用的功能。
社會保障卡功能,將根據社會保障卡信息系統的建設情況,分步實施、逐項啟用。
第八條 江門市社會保障卡管理中心及其授權的業務代理機構、
代理銀行等涉及社會保障卡業務的相關機構應當采取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使用與社會保障卡有關的信息,保護持卡人的個人隱私,在規定的時限內為持卡人提供服務,確保社會保障卡的使用安全,并相應承擔因采用技術或管理措施不當引致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九條 各代理銀行的所有營業網點、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和藥店應當自行配置社會保障卡應用設備,并確保其安全正常運行,為持卡人提供滿意的服務。
第十條 代理銀行應依法、準確、完整地向江門市社會保障卡管理中心提供其采集和更新的與社會保障卡有關的信息。
第十一條 江門市社會保障卡管理中心應當在社會保障卡使用指南中明確具體使用范圍和使用辦法。
第三章 社會保障卡的使用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障卡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社會保障卡及其密碼,并自覺遵守本規程、社會保障卡使用辦法和相關的規范制度。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障卡密碼分為社保密碼和銀行密碼。社保密碼用于辦理相關社會保障業務。銀行密碼用于辦理銀行相關的金融業務。持卡人領卡后應到該卡所屬的代理銀行服務網點辦理金融功能的激活手續,同時進行密碼重置。持卡人未滿16周歲的,如有實際需求,應當由法定監護人代辦金融功能的激活手續。特殊情況(如高齡、疾病、行動不便等)不能委托代理人申領社會保障卡,也無法定監護人代辦的,由屬地代理銀行協助辦理。
持卡人遺忘密碼的,應當持本人有效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到發放該卡片的代理銀行服務網點按業務規定辦理密碼掛失。
持卡人在輸入密碼時,當日連續輸入密碼錯誤達3次,該卡進入鎖定狀態;鎖定狀態于24小時后自動解除,若48小時內,共6次輸入錯誤密碼,持卡人應當持本人有效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到發放該卡片的代理銀行服務網點按銀行金融業務規定進行密碼掛失或密碼重置,解除對該卡的鎖定。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密碼和不定期更換密碼,不應將密碼透露給其他任何人。以社會保障卡密碼進行的業務操作視同本人操作或本人授權的操作。因密碼保管或使用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四條 持卡人可憑卡免費查詢卡內信息和交易記錄,代理銀行應當向持卡人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持卡人認為上述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向代理銀行申請更正。
第十五條 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基本信息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基本信息變更回執及相關法律證明到代理銀行申請換領新卡。
第四章 社會保障卡的申領、掛失和注銷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障卡的申領,應由本人到代理銀行申請辦理。申領人不滿16周歲的,應當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辦理。
申領人可委托代理人代為申領社會保障卡。
申領人或其代理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填寫《江門市社會保障卡申領登記表》;
(二)交驗有效的居民身份證(申領人不滿16周歲且未持有居民身份證的,可交驗居民戶口簿和監護人居民身份證);
(三)繳納制卡工本費(首次申領免工本費);
(四)其他相關資料。
(五)非本地戶籍申領人及仍未申領第二代身份證的申領人還須提交一張符合第二代身份證標準要求的個人照片(含同步照片數據)。
委托申請的,除應提交前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并交驗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
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的,除應提交前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交驗法定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
特殊情況(如高齡、疾病、行動不便等)不能委托代理人申領社會保障卡,也無法定監護人代辦的,由屬地代理銀行協助辦理。
申領人或其代理人未能按前款規定提供資料的,代理銀行應一次性告知所需補齊的資料。
第十七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有關規定,持卡人已滿16周歲不滿26周歲的,社會保障卡的有效期為10年;持卡人已滿26周歲不滿46周歲的,社會保障卡的有效期為20年;持卡人年滿46周歲的,社會保障卡長期有效。
不滿16周歲的,自愿申領社會保障卡,有效期為5年。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障卡有效使用期屆滿前60日內,代理銀行應通知持卡人申請換領。逾期不換的,社會保障卡功能將予以暫停。代理銀行應當將停用信息告知持卡人。
第十九條 領卡后,社會保障卡出現卡面污損、殘缺無法辨認或者不能在讀卡設備上正常讀寫的,持卡人應當到代理銀行申請換領新卡,并按規定繳納制卡工本費。領卡后2年內,在卡片物理結構沒有損壞的情況下,如果發生無法讀寫芯片的情況,由代理銀行負責辦理免費更換手續。
持卡人發現卡片存在質量問題或卡數據出現錯誤時,應當與其代理銀行聯系解決。若無法解決的,應由參保人所在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核定意見,報江門市社會保障卡管理中心協調處理。
第二十條 持卡人遺失社會保障卡的,應當持本人有效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到選擇的代理銀行服務網點辦理書面掛失手續。如遇特殊情況(高齡、疾病、行動不便等)可委托他人代辦書面掛失,受委托人應同時持委托書、本人身份證和委托人身份證辦理。
持卡人因故不能辦理書面掛失手續的,可通過代理銀行服務電話、銀行自助終端進行金融賬戶的預掛失。辦理金融賬戶的預掛失后,本人應當在代理銀行規定的預掛失有效期內,持有效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到代理銀行服務網點辦理書面掛失手續。持卡人未按代理銀行規定在自動解掛前辦理書面掛失手續造成的個人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代理銀行在受理書面掛失申請后,應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所在市(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和江門市社會保障卡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條 持卡人遺失社會保障卡,辦理書面掛失7日后,應當由本人持有效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到代理銀行申請補辦新卡,并按規定繳納制卡工本費。
第二十二條 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后,在申請補辦新卡前找到原遺失卡的,可以由本人持有效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和原社會保障卡到代理銀行服務網點辦理解除掛失手續。代理銀行應當在受理解除掛失申請后解除對該卡的凍結,并書面通知所在市(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和江門市社會保障卡管理中心。
持卡人在辦理補辦新卡手續后找回原卡的,原卡不能恢復使用。
第二十三條 初次申領社會保障卡的,代理銀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發放。
換領或者補領社會保障卡的,代理銀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換發或者補發工作。換領卡時,由代理銀行將舊卡收回,并按規定對舊卡進行物理破壞。
代理銀行應當在完成制卡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領人領取社會保障卡。
申領人自社會保障卡申領受理之日起一年內仍未領取社會保障卡的,代理銀行將按規定銷毀該卡。申領人再次申領社會保障卡時,應當重新繳納制卡工本費。
特殊情況(如高齡、疾病、行動不便等)不能辦理社會保障卡激活手續的,也無法定監護人代辦的,由屬地代理銀行協助辦理。
第二十四條 從選擇的代理銀行建立賬戶當月起算,滿一年后,持卡人可以申請轉換代理銀行。
持卡人若需要轉換代理銀行的,應當先到原社會保障卡發卡銀行辦理注銷手續,再到新選擇的代理銀行辦理申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障卡工本費。原社會保障卡由原發卡銀行收回并予以銷毀。
自新代理銀行受理申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原代理銀行與新代理銀行應當配合完成換行交割手續。逾期不能完成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經辦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 持卡人換領或者補辦社會保障卡期間,可以出具代理銀行的辦卡證明和有效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辦理相關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
第二十六條 持卡人因死亡、失蹤等原因被公安機關注銷戶籍的,其合法繼承人應當及時告知持卡人參保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并憑相關證件或證明到參保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注銷社保賬戶,再到代理銀行注銷金融賬戶,注銷的社會保障卡由代理銀行收回并予以銷毀。
持卡人依法退出社會保險的,應到參保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辦理退保手續,同時按規定注銷社會保障卡。
第二十七條 首次發卡以外的制卡工本費,由代理銀行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社會保障卡工本費收費標準,向持卡人收取。上級另有減免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不得以收取代理費等名義增加社會保障卡發行成本。
第五章 爭議和違法行為處理
第二十八條 持卡人對社會保障卡的相關業務服務存在異議的,可以通過轄區社會保障卡服務窗口、服務網站、意見箱或服務電話反映情況,所提意見將在7個工作日內由有管轄權的單位給予電話回復或書面答復。對上述答復不滿的,由參保人所在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核定意見,并報江門市社會保障卡管理中心協調處理。爭議較大或情況復雜的,由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協調處理。
持卡人對社會保障卡的申領、發放和應用等管理過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江門市社會保障卡經辦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責令其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程由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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