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農村居民老有所養目標,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印發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09〕12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和《關于印發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補充規定的通知》(粵農試〔2010〕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我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通過試點推進、以點帶面、全面覆蓋,積極探索建立與我市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使農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保障農民老年基本生活,讓更多的農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為基本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并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相配套,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切實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按照國家、省的統一安排和要求,2010年在開平市開展新農保試點;力爭在2011年將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和鶴山市納入全國新農保試點,將臺山市、恩平市納入全省新農保試點,2011年全市新農保基本實現全覆蓋。
三、主要內容
(一)參保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年滿16周歲,具有本市戶籍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含漁民、“村改居”居民,不含在校學生)。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城鄉統籌”的原則;
2.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
3.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自我保障和國家保障相結合,繳費、待遇水平與我市經濟發展、參保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基本生活需求相適應的原則。
(三)基本模式
新農保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社會捐助等構成。
1.個人繳費。
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本標準設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各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以每個自然年為繳費年度,原則上應按年繳費,在一個繳費年度內只能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額記入參保人個人賬戶,參保人在60周歲前不得支取。
2.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對所屬成員的參保人給予補助,補助數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研究決定。
3.政府補貼。
(1)個人參保繳費補貼。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2)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55元,由各級財政根據有關規定共同出資建立。
個人參保補貼、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按有關規定由各級財政共同負擔。市本級和各市、區按以下辦法籌集資金:各市、區試點起步第一年,市本級與市、區各負擔50%;從第二年起,市本級與蓬江區、江海區按45:55比例分擔,與其他市、區則按1:9比例分擔。
(3)特殊群體補貼。屬農村重度殘疾人(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農村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五保戶的參保人(以下簡稱特殊群體補貼),其個人繳費由本級財政按最低的繳費檔次標準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至60周歲,但最多不超過15年。所需資金,由各市、區負責。
各市、區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高對參保人繳費的補貼標準和基礎養老金標準,并對參保人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制定相應鼓勵辦法,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多繳多得,所增加的財政支出由各市、區政府負責。
4.社會捐助。
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通過政府褒獎、稅費優惠等措施,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農村居民參保。
(五)待遇領取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終老。
1.實施新農保制度時,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本市戶籍農村居民,不用繳費,可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并按其填表申領待遇的時間作為待遇計發時間,對以前月份不予補發。但其符合參保條件戶籍在同一村民小組的子女(含外出打工者,不含外嫁女)必須參保繳費。
2.實施新農保制度時,距領取待遇的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不間斷繳費至領取養老待遇的年齡,也可選擇躉繳若干年的養老費,累計不超過15年,政府的補貼按每年的標準逐年給予補貼,在其達到領取養老待遇年齡后,剩余躉繳年限的繳費補貼按躉繳當年各級財政負擔的標準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在年滿60周歲時因中斷繳費的年限須一次性補繳,但補繳年份不給予政府繳費補貼且不補發參保人父母養老金。
3.實施新農保制度時,距領取待遇的年齡超過15年(含15年)的,應逐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應不少于15年(含15年)。參保人因中斷繳費而導致在年滿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繼續逐年延續繳費至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止,從其符合申領養老待遇條件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延續繳費期間享受政府繳費補貼。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足額實行社會化發放。
(六)養老金計發辦法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月數相同)。如果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年齡大于60歲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相應減少,具體辦法參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制度銜接
1.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參保人在不同時段分別按本辦法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按如下辦法處理:
(1)參保人符合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其新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保繳費年限折算后,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計發養老金。具體折算辦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2)參保人未符合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
2.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銜接。
(1)將已實行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并入新農保制度,將參加原制度的參保人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2)被征地農民養老金改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支付,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
(3)對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金的人員,在原待遇基礎上,加發新農保基礎養老金55元;對已享受老年生活津貼的人員,停發老年生活津貼,改發新農保基礎養老金55元和被征地農民基礎養老金至少55元。各市、區可結合當地實際,適當提高被征地農民基礎養老金,提高部分由當地財政負責。
(4)對符合粵府辦[2010]41號文確認的列入養老保障范圍供養人數的新被征地農民,由用地單位按照當地被征地農民最低繳費標準繳納15年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作為個人繳費的費用,計入個人賬戶。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新被征地農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養老金。年滿60周歲,繳費不足15年的新被征地農民,按新農保規定領取待遇。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待遇條件的新被征地農民,每人每月增加基礎養老金55元。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按項目性質分別共同負擔。按粵府辦[2010]41號文規定,屬省重點項目的,除省政府負擔50%外,其余部分由市本級和各市、區按照國有土地出讓收益界定的分擔比例分別負責。其它項目由市本級和各市、區按照國有土地出讓收益界定的分擔比例分別負責。
(5)符合《關于做好完全被征土地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的意見》規定條件的,可改發市基礎養老金。
(八)管理與服務
1.個人賬戶管理。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參保人的公民身份證號碼為社會保障號碼,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繳費補貼等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2)個人賬戶儲存額按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3)退伍軍人回鄉后參加新農保,如果其服役期間未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其軍齡視同新農保參保年限;服役期間參加了軍人養老保險的,軍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保費記入新農保個人賬戶,并按新農保規定繼續繳費。
(4)參保人出境出國定居的,經本人申請,除政府補貼資金外,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中政府補貼的本息劃入新農保基金。
(5)參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補貼資金外,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合法的繼承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中政府補貼的本息劃入新農保基金。沒有合法繼承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農保基金,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6)參保人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全部轉移。
2.基金征收。
新農保保費統一委托國有商業銀行收繳。具體收繳辦法和政府補貼撥付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3.待遇發放。
(1)失去按月領取養老金享受條件的參保人,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于每年9至11月期間,由所在的村(村改居)委會統一辦理生存證明手續,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驗證。逾期沒有提供的,從當年12月起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生存者,仍符合條件的,予以補發。
(2)參保人達到養老金領取條件時但未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由社保經辦機構從其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次月起全額補發養老金。
(3)參保人死亡后,可發給500元的喪葬費和撫恤金。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負責。
4.受刑事處分的參保人處理辦法。
(1)參保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服刑期滿后可繼續繳費,服刑前后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計算。參保人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被假釋的,可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享受財政補貼。參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緝、在押期間,養老保險費暫停繳納;被無罪釋放的,可以補繳被通緝、羈押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并按各級財政對參保人參保補助的標準給予補助。
(2)領取養老待遇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養老待遇;服刑期滿后,養老待遇繼續發放。對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人員,可以繼續發給養老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緝、在押的,養老待遇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的,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待遇予以補發。
5.標準調整。
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農民人均純收入及物價變動等情況,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參保人個人繳費標準、個人繳費補貼標準、基礎養老金標準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調整。
各市、區可結合當地實際,建立個人繳費年限與基礎養老金增加獎勵辦法,鼓勵農民長繳費,多繳多得。
6.基層服務能力建設。
(1)全市建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各市、區要安排專項經費,為各級經辦機構配置必要的信息系統設備設施,全面建立覆蓋城鄉的信息網絡系統。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進一步加強基層服務能力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2)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險服務網絡。各市、區要加快基層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建設,每個鎮(街道)要建立社會保險管理所,各行政村要設置社會保險管理站,并至少配備一名村社保協理員,提高基層社會保險經辦能力,提高社會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基層社會保險機構和社保協理員主要負責本轄區內、本行政村社會保險政策宣傳、組織發動參保、協助參保人辦理個人繳費和申領待遇、協助行政村組織公示和資格審核,受理農村社會保險舉報等。經辦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新農保管理經費要納入當地財政預算,新農保管理經費標準和社保協理員聘請方式由各市、區政府確定。
7.基金管理。
(1)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并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改變其性質和用途,不得拖欠、挪用、截留或侵占。
(2)新農保基金的會計統計制度和財務管理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審計等管理制度。
(3)各級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是新農保基金的監督組織。由各級政府指定部門、單位和被保險人三方代表按等比例原則組成,按有關規定依法監督新農保基金的收支、管理。
(4)各級財政、審計機關依法對新農保基金收支和單位繳納新農保費情況進行監督、審計。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參保人公布養老金的發放情況,提供參保人個人賬戶有關信息和新農保政策的咨詢、查詢服務。參保人有權舉報新農保違規、違法行為。
(6)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每年將本村參保人員、領取養老待遇人員、農村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五保戶名單公示7天,接受群眾監督并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九)法律責任
1.失去按月領取養老金享受條件的參保人,應在30天內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注銷手續,否則以非法獲取養老金處理。
2.參保人或其家屬以非法手段獲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從事新農保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給新農保工作造成較大影響或侵害參保人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組織實施
(一)提高認識,推進新農保制度全面實施。
新農保政策是繼取消農業稅、實行農業直接補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一系列惠農政策之后的又一項重大惠農政策,是一項國家制度安排。各市、區要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總目標要求,以改善民生為出發點,加大投入,大力推進新農保制度全面實施,力爭2011年底前基本實現新農保全覆蓋。市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全力配合做好新農保制度實施工作。要加強宣傳發動,廣泛深入開展新農保工作重大意義、基本政策和參保辦法宣傳,引導和動員農民積極參保。各地要認真分析和研究解決推進新農保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總結經驗,推廣好的做法,為全面實施新農保創造有利的工作環境和社會氛圍。
(二)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江門市新農保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分管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的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組織、宣傳、編辦、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農業、公安、民政、人口計生、監察、審計、婦聯和殘聯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辦公室主任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局長擔任。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全市新農保工作的組織領導,研究制訂相關政策措施,加強對各市、區工作的分類指導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推進新農保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各市、區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并將新農保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辦法,確保新農保制度順利實施。
(三)制訂實施意見和工作方案。
各市、區要迅速組織力量,全面開展本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聽取農民參保意見,并對新農保基金收支情況和本級財政補貼情況進行科學測算,結合本意見提出的目標要求和本地區實際,提出當地全面實施新農保制度的時間計劃,研究制訂新農保實施意見和具體工作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要求納入省試點的市、區,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政府提出專項申請,經市政府綜合比選后報省政府確定。
江門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江門市政府門戶網站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