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部署。在2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組織推動各類生產企業復工復產,加大企業復產用工保障力度。2月16日,省召開推動企業復工復產工作暨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總指揮部第二次全體會議,要求積極主動作為,有序引導務工人員返粵返崗,切實幫助企業解決用工突出問題。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
(二)《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0﹞4號);
(三)《關于印發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9〕211號)。
三、主要內容說明
《若干措施》擬確定5項政策措施。
(一)實行政府包車等方式接送異地務工人員返回江門。通過政府包車、鐵路專列、專門車廂等接送方式,有組織地接送異地務工人員返江。
(二)鼓勵企業包車接送異地務工人員返回江門。鼓勵企業通過包車、企業間拼車等方式接送來源相對集中的員工,符合條件的,按照省內100元/人、省外200元/人的標準給予企業補貼。對自行返江的員工,符合條件的,按照省內最高100元、省外最高200元的標準據實給予補貼。
(三)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作用。我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我市重點企業成功介紹首次到江門就業的員工,或通過勞務派遣或勞務外包的方式為我市重點企業提供員工,符合條件的,按400元/人的標準給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補貼。該補貼與現行職業介紹補貼不得重復享受。
(四)支持“共享員工”模式。根據共享的員工數對員工輸出方給予最低2萬、最高5萬補貼。
(五)拓展勞務協作網絡。人力資源豐富地區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江門企業輸送勞動力,符合條件的,給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最高不超過20萬元補貼。
四、實施期限
《若干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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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